深圳:個人繳住房公積金如何征個人所得稅
2017-06-11 08:00:03
無憂保


昨日上午,市地稅局黨組書記、局長錢勇做客“民心橋”,進行“調結構、促轉型”稅收優(yōu)惠政策解讀。 有聽眾問深圳新住房公積金制度實施后,單位和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如何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時扣除? 錢勇局長答復,深圳市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基本養(yǎng)老保險費、基本醫(yī)療保險費 失業(yè)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710號)規(guī)定,“單位和個人分別在不超過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12%的幅度內,其實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單位和職工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平均工資不得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qū)城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超過上述規(guī)定比例和標準繳交的住房公積金,應并入個人工薪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據此計算,自2010年12月20日(含)起,我市企事業(yè)單位和個人分別在不超過職工本人月工資12%的幅度內,其實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數額分別不超過1402元的,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1402元的數額標準,即上一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893.58元×3倍×12%;此數額標準由市地稅局根據我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統(tǒng)計公報》有關數據,每年進行發(f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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