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營口市住房公積金繳存和提取管理暫行辦法》(營政發(fā)[2007]15號)第十六條規(guī)定:
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所在單位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
單位應于每月發(fā)放職工工資之日起5日內(nèi)將單位繳存的和為職工代繳的住房公積金匯繳到公積金審批機關開設的公積金專戶,并由公積金審批機關計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新設立的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nèi)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并自登記之日起20日內(nèi)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x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