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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前,小張購買了一輛拖拉機,行駛僅2個多月,就發(fā)生車禍并致一人死亡。小張告訴記者,賠償16萬余元后,才想起來三責險沒有辦理,“可是拿車時,約定好了由對方代辦的??!”
如果已辦理三責險,小張完全可以得到10萬元理賠款,為了討個說法,小張一紙訴狀告至法院。近日,南京市溧水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
2009年4月30日,因為生意需要,小張在溧水縣某公司處,購買了一輛變型拖拉機,拿車走人后,雙方也沒簽訂什么書面合同。
2009年7月15日,不幸的事發(fā)生了,小張駕駛這輛變型拖拉機,在行駛途中,與一輛二輪摩托車相撞,致使摩托車駕駛員當場死亡。
后經(jīng)交通部門認定,小張負事故同等責任,一共需賠償死者的近親屬167148元。因為買車時,小張以為代辦公司已經(jīng)幫他辦好三責險,所以自己也一直沒有辦理,沒想到在事故發(fā)生后,才發(fā)現(xiàn)這個保險一直沒有辦成。
“如果辦好三責險,我可以拿到10萬元的理賠款。”小張覺得冤枉,以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將某公司訴至法院。
而在實際辦理過程中,公司只給小張辦理了交強險等手續(xù),三責險則遲遲沒有辦理。至于為何被小張指認違約,公司解釋,因為當時雙方并未簽訂任何書面合同,起初曾口頭約定應當辦理三責險,總價款為36500元,包括車款、保險費和證照費,但小張帶錢提貨時,沒有把錢帶足,雙方便當場口頭約定,不再辦理三責險,由他自行辦理。
庭審中,公司繼續(xù)表示,該車的所有證照、交強險等單據(jù)均已交給小張,對上述單據(jù)驗收后,一直到發(fā)生交通事故前,都沒有提出異議,由此可以證實,他們的義務已履行完畢。提車后,如認為未辦理三責險會增加風險,小張完全可以在任何一家保險公司投保,即使被告違約,他也可以采取措施避免產(chǎn)生損失,因此不同意承擔賠償責任。
在公司代理人陳述完畢,小張在法庭上提交了一張對方書寫的“用戶檔案表”,表中登記:價格3.5萬元;提貨價加運費欄填寫“行、駕、保(三責、交)”字樣。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雙方對36500元價款中公司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有分歧,但用戶檔案表中,對買賣合同的主要條款已有記載,該表中的“行、駕、保(三責、交)”字樣,按照通常習慣應是“行駛證、駕駛證、保險(交強險、三責險)”的縮寫,在無其他直接證據(jù)證明情況下,應認定雙方起初約定的36500元中已包含三責險。
本案中,應認定雙方以實際行為對合同內容作了變更,即36500元車價中,被告的義務范圍已發(fā)生了變更。據(jù)上,公司義務已履行完畢,原告的損失應自行承擔。原告的請求不應支持。一審判決駁回小張的訴訟請求。后經(jīng)二審調解后,公司同意支付給小張4.5萬元。(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1. 進一步提高代保意識。銷售商應當認識到代保的重要性,代保協(xié)議簽訂后,即在銷售商與用戶之間產(chǎn)生了特定的權利義務關系。
2. 進一步完善代保制度。在保險的時間、險種、金額等方面,銷售商的約定要具體明確,對用戶代保的告知、送達等程序,要注意通過謹慎的態(tài)度去進行,及時履行為購車者購買保險等各種合同約定的附隨義務。
3. 進一步規(guī)范代保行為。雙方代購車保的合同成立,雙方應按約履行。用戶應結合自己和車輛的實際情況來選擇相應的險種,以便購買適合自身需要的保險,達到“花錢最少,保障最多”的目的,并注意相關手續(xù)的收執(zhí)情況,在接收單據(jù)時進行認真詳細的檢查,若有異議當場提出,并妥善保管持有的保險單、保險卡、批單、保費發(fā)票等重要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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