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轎車被竊賊搶奪開走,在逃逸過程中將車撞壞。車主索賠時卻被保險公司以免責條款拒絕,遂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日前東城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該條款無效,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原告朱某訴稱,2010年3月13日,原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以小客車投保盜搶險、不計免賠率特約條款等險種。2011年2月16日,在昌平區(qū)回龍觀鎮(zhèn)一條馬路上,舒某(已被判刑)趁原告不備,將被保險的機動車開走,在逃逸過程中,將車右側(cè)及左后輪撞壞。原告為此支付維修費29133元。
后原告向被告提出保險理賠,被告以非被保險人允許的駕駛?cè)耸褂帽槐kU機動車出險為由,拒絕賠償保險金。原告認為,被告的拒賠理由不能成立,故起訴要求被告賠償原告保險金近3萬元。
被告某保險公司代理人辯稱,根據(jù)保險單所附“直通車”機動車保險條款第十四條的約定,非被保險人允許的駕駛?cè)耸褂帽槐kU機動車,不論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失或?qū)Φ谌?、車上人員的損害賠償責任,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因保險事故發(fā)生時,舒某不是被保險人允許的駕駛?cè)?,故被告不同意賠償保險金。
法院認為,根據(jù)機動車盜搶險保險責任的約定,被保險機動車全車被盜竊、搶劫、搶奪后,受到損壞需要修復(fù)的合理費用,保險人應(yīng)當負責賠償?,F(xiàn)小客車被舒某搶奪的事實和因搶奪行為造成損壞的事實已經(jīng)公安機關(guān)和人民法院查實,被告即應(yīng)依照保險合同履行賠償保險金的義務(wù)。被告提出的免責條款與被告應(yīng)承擔的盜搶險保險責任互相矛盾,實質(zhì)免除了被告在機動車盜搶險中應(yīng)承擔的全部保險責任,屬于保險法規(guī)定的免除保險人依法應(yīng)承擔義務(wù)的條款。此項責任免除條款在機動車盜搶險保險責任范圍,應(yīng)認定無效,故對被告的答辯意見,不予支持。法院最終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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