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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靈活就業(yè)人員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管理辦法(試行)》正式發(fā)布,并自2016年7月1日起實施。管理辦法就靈活就業(yè)人員如何繳存公積金、如何提取等進行了明確規(guī)定。
以下為《辦法》原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支持宜昌市靈活就業(yè)人員改善家庭居住條件,擴大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受益面,提升住房公積金的社會保障功能,根據(jù)《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建金管〔2005〕5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政辦發(fā)〔2014〕57號)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調(diào)整和完善住房公積金政策的通知》(宜府辦發(fā)〔2016〕30號)的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年滿18周歲,男性未滿60周歲、女性未滿55周歲,有宜昌市(包括縣市區(qū),下同)戶口且有穩(wěn)定收入,或者是無宜昌市戶口但在宜昌市有穩(wěn)定收入的靈活就業(yè)人員(以下統(tǒng)稱個人繳存者)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監(jiān)督。
個人繳存者應是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非全日制從業(yè)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yè)人員,不含與單位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就業(yè)人員。
第三條 個人繳存者可以由個人自主繳存住房公積金,并享有提取、貸款等權益。
第四條 個人繳存者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于個人所有。
第五條 宜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以下簡稱中心)負責辦理個人繳存者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繳存、轉移、提取、貸款業(yè)務。
第二章 賬戶設立
第六條 中心應為個人繳存者設立獨立的管理賬戶,并在該賬戶下開設個人賬戶,實行集中管理,個人繳存者只能有一個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七條 個人繳存者應到中心辦理個人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所需證明材料包括:
(一)身份證;
(二)戶籍在宜昌市的證明(戶口簿或戶籍證明)、宜昌市繳納社會保險憑證、宜昌市個體工商戶營業(yè)執(zhí)照任意材料之一;
(三)受委托銀行借記卡。
第八條 中心審核后,為個人繳存者開設住房公積金賬戶,并與其簽訂《靈活就業(yè)人員住房公積金繳存協(xié)議》,綁定銀行借記卡用于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償還貸款。
第三章 繳存
第九條 個人繳存者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等于繳存基數(shù)乘以繳存比例。
繳存基數(shù)按照個人繳存者上一年度月平均收入計算,不得低于我市統(tǒng)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單位就業(yè)人員平均工資的60%,不得高于上一年度單位就業(yè)人員平均工資的3倍。2016年個人繳存者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最低為400元,最高不超過2000元,以后年度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上下限按中心公布的標準執(zhí)行。
新就業(yè)的個人繳存者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shù)按照本人當月收入確定。
個人繳存者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為20%。繳存比例以后發(fā)生調(diào)整的,中心按宜昌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公布的比例標準和時間執(zhí)行。繳存比例調(diào)整后,個人繳存者統(tǒng)一按新的比例確定的月繳存額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十條 繳存基數(shù)每年調(diào)整一次。個人繳存者在同一個住房公積金結算年度內(nèi)(每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月繳存額應保持不變,每年6月份完成住房公積金匯繳后,應到中心主動申報調(diào)整繳存基數(shù),未主動申報且繳存基數(shù)低于新一年度下限標準的,中心按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shù)下限標準統(tǒng)一進行調(diào)整。
第十一條 個人繳存者應每月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無故停繳。中心于每月10日(遇節(jié)假日順延)委托銀行從個人繳存者指定的銀行借記卡賬戶劃轉資金到中心住房公積金專戶內(nèi),由中心記入個人繳存者住房公積金賬戶。
個人繳存者應確保每月扣劃日前,銀行借記卡賬戶余額不低于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中心能正常、足額扣劃繳存資金。如因銀行借記卡余額不足等原因欠繳住房公積金的,中心每個工作日扣劃欠繳的住房公積金。
第十二條 個人繳存者需更換繳存住房公積金的銀行借記卡時,應及時到中心辦理變更手續(xù)。
第十三條 個人繳存者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及其利息,免繳個人所得稅。繳存的住房公積金自存入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之日起按國家規(guī)定的利率計息。
第十四條 個人繳存者可憑身份證到中心打印個人明細賬,作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有效憑證。個人繳存者可通過登錄中心網(wǎng)站或中心公布的其他渠道查詢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繳存、提取、貸款等相關信息。
第十五條 個人繳存者未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或貸款本息已還清,無力連續(xù)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應到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手續(xù)。個人繳存者經(jīng)濟條件好轉后,可到中心辦理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啟封手續(xù)恢復繳存。
第四章 轉移
第十六條 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或已轉入中心托管專戶的繳存職工,符合本辦法規(guī)定條件,可將原有的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轉入靈活就業(yè)人員管理賬戶繼續(xù)繳存。
第十七條 個人繳存者與單位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應轉移至單位住房公積金賬戶繼續(xù)繳存。
第五章 提取和貸款
第十八條 個人繳存者符合宜昌市住房公積金提取政策規(guī)定,可向中心申請?zhí)崛”救俗》抗e金賬戶內(nèi)的存儲余額。
個人繳存者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2年后,仍無力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可向中心申請?zhí)崛”救俗》抗e金賬戶內(nèi)的存儲余額,并注銷個人賬戶。
第十九條 個人繳存者符合宜昌市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規(guī)定,可向中心提出貸款申請。計算貸款額度時,個人繳存者的月收入按照本人住房公積金月繳存基數(shù)及最近6個月平均收入(銀行流水)的低值確定。
第六章 罰 則
第二十條 個人繳存者辦理了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后連續(xù)6個月未繳存住房公積金的,中心將要求其提前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剩余本息或對剩余貸款本金改按同期商業(yè)住房貸款基準利率計息。
第二十一條 個人繳存者提供虛假材料等欺騙手段提取住房公積金或者獲得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由中心責令退回騙取的住房公積金或違法貸款,取消個人繳存者2年住房公積金貸款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個人繳存者有以上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失信行為的,中心將其失信行為錄入相關信用信息系統(tǒng),并在媒體予以曝光。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未涉及的有關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繳存、提取、封存、轉移、貸款、查詢等具體管理事項,按照中心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授權中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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