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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3月29日消息(孫瑩 見習馬歡),家,居也。在中國人的傳統(tǒng)觀念中,很多人將房產(chǎn)和婚姻進行了綁定,沒有房子很難結婚,沒有房子就沒有歸屬感。當真愛消逝,分割房產(chǎn)便成為離異雙方面臨的必然課題。
近年來,全國離婚率一路走高,北京、上海、深圳、廣州四大城市的離婚率與其他地區(qū)相比又屬最高。在北京,與離婚率同步增長的房價使得房屋成為公民一生或是幾代人最大的生活消費項目。不同的購房方式對婚姻法傳統(tǒng)的夫妻共同房屋認定標準和分割規(guī)則提出了新的挑戰(zhàn)。今天(29日)下午,北京西城法院發(fā)布十類典型案例。倡導理性分手,妥善分房。
北京西城法院民六庭負責人李岳鵬介紹,據(jù)民政部門統(tǒng)計,2017年上半年北京市登記離婚率達到39%。西城法院近年來受理的訴訟離婚案件也逐年增多,2017年在推行離婚案件訴前冷靜和調(diào)解期后仍收案1172件,今年第一季度已收案440件。李岳鵬表示,以此增長態(tài)勢,預計今年收案量將達到歷史峰值。
由于購房壓力較大,很多年輕人都靠父母資助買房,有的父母全款購房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有的則是資助首付。典型案例提示:首付支助非權屬,莫將資金當房屋。
小王是家中獨子,2008年與小劉登記結婚,兩年后小王父母拿出100萬元終生積蓄作為首付款為小兩口按揭買了一套兩居室商品房。購房合同由小王簽署,房貸以小王的住房公積金辦理,一直由小王支付按揭貸款。好景不長,感情不和導致二人離婚,小劉認為房屋應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chǎn)進行分割,小王不同意,強調(diào)房子是父母對自己的個人贈與,屬于自己的個人財產(chǎn)。但是官司打到法院,法院最終認定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chǎn)。
北京西城法院民六庭法官曹巧嶠分析,小王的父母對所購房屋僅支付了首付款,屬于部分出資,無法取得房屋的所有權。小王的住房公積金在二人婚后也屬于夫妻共同財產(chǎn),小王實際上一直用共同財產(chǎn)在償還按揭貸款,但具體分割時應當根據(jù)公平原則,酌情考量小王父母的出資情況對其適當多分。
很多人都是婚前買了房子,婚后才取得房產(chǎn)證,這種情況下房子的性質如何認定?典型案例提示:婚前買房婚后得,財產(chǎn)性質不轉化。
馬先生在與陳女士結婚前,個人出資全款購買了一套商品房。因房子是期房,婚后才交房入住并辦理產(chǎn)權證。陳女士用自己婚后的積蓄對房屋進行了裝修,并購買了家具家電。后來,雙方因婆媳矛盾走向離婚,并對房屋分割產(chǎn)生爭議。法院最終判決房屋歸馬先生所有,由馬先生補償陳女士裝修和家具家電費用中屬于陳女士的部分。
曹巧嶠法官解釋,雖然該房屋實際交付和辦理產(chǎn)權登記發(fā)生在結婚后,但這只是售房方單方履行義務。馬先生婚前支付的購房款只是在婚后發(fā)生了形式上的變化,變成了房屋產(chǎn)權。該房屋仍應當為馬先生的個人財產(chǎn)。
現(xiàn)實生活中,特別是在農(nóng)村,先辦儀式后登記的情況很多,典型案例提示:民間儀式雖隆重,民政登記方有效。
王先生和趙小姐戀愛多年,于2010年9月按照家鄉(xiāng)風俗舉辦了隆重的婚禮,2011年6月辦理結婚登記。在此期間,王先生父母以兒子的名義全款出資購買了一套學區(qū)房,登記在王先生名下。這樁婚姻走到盡頭,趙小姐能分房嗎?
對此,李岳鵬法官分析,只有辦理具有法律效力的結婚登記后才能認定為雙方具有法定夫妻關系。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
為妥善分割房屋、避免矛盾二次激化,李岳鵬法官提醒廣大公眾,在婚姻走到盡頭時,平等協(xié)商、互相尊重、互相諒解,本著公平合理的原則,友好協(xié)商房屋分割。房產(chǎn)分割應當在此基礎上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應當盡可能分配給離婚后直接撫養(yǎng)子女的配偶方,并堅持保護婦女合法居住、使用權益。在雙方具備均等分割房產(chǎn)的前提下,尊重房屋的既往居住歷史、購買和居住年限等實際情況,傾向于照顧生活上沒有或低收入配偶方,照顧無房方和居住困難方。
全國十三五規(guī)劃明確全民參保計劃,將在2020年前基本實現(xiàn)。全民參保是政策指向也是新的市場空間,無憂保堅定信念承擔起企業(yè)的社會責任,努力做國家全民參保計劃的踐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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