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改變繳存“肥瘦不均”,避免“天價公積金”?修訂稿明確提出,公積金繳存基數(shù)不得低于職工工作地設區(qū)城市上一年度單位就業(yè)人員平均工資的60%,不得高于平均工資的3倍,單位和職工繳存比例上限不高于12%,下限不低于5%。
職工覆蓋面小,如何惠及更多低收入群體?修訂稿規(guī)定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非全日制從業(yè)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yè)人員可以繳存住房公積金,并享受公積金貸款等政策。
暨南大學管理學院教授胡剛表示:“沒繳納公積金的群體多數(shù)收入低、維權(quán)渠道少、博弈能力弱,制度設計者和管理者應對此更多考慮?!?/P>
增值收益頻被“化私為公”,如何保障繳存人權(quán)益?修訂稿刪除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用于建設城市廉租住房補充資金的規(guī)定。胡剛表示,此次條例修訂稿明確增值收益歸屬是一個巨大進步,堵住了政府隨意向繳存人腰包伸手的渠道。
個人收益跑不過CPI,如何能不“坐等貶值”?修訂稿提出促進資金保值增值??梢詫⒆》抗e金用于購買國債、大額存單、地方政府債券、政策性金融債、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支持證券等高信用等級固定收益類產(chǎn)品。條例修訂后,拓寬了公積金投資渠道,有望提高收益。但不少群眾表示,條例對增加收益后百姓能享受到多少增值收益卻沒有明確,“政策還得說明白”。
限制多提取難,如何讓公積金成為真正的“住房貨幣”?修訂稿提出在原來購房、支付房貸之外,租房、裝修、支付物業(yè)費等住房類消費,都可以使用住房公積金,同時簡化辦理這些業(yè)務需要交納的材料,貸款辦理時限從15日降低到10日。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實行公積金省級統(tǒng)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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