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率先實施公積金利息補貼
在深圳繳存住房公積金累計達到一年以上,且未曾使用過住房公積金貸款可貸額度的職工本人,在銷戶提取時,對其予以利息補貼。補貼額度最高可達利息總額的12%。
相關方案已獲審議通過并實施
出臺貼息政策是為了維護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權益,發(fā)揮住房公積金制度的保障性作用,于2012年12月19日起實施住房公積金利息補貼政策。
繳存金額越多 利息補貼越多
深圳住房公積金制度出臺較晚,但截至2012年8月28日,累計單位開戶數(shù)8 .24萬個,個人開戶數(shù)500 .19萬人,累計開戶人數(shù)穩(wěn)居全國前列。
相關負責人表示,住房公積金自存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之日起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住房公積金利率計息。為了更好地體現(xiàn)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公平性,深圳市公積金中心對繳存一年以上、未使用公積金貸款的職工,在職工銷戶提取時給予額外的利息補貼。
住房公積金利息補貼方案按照“繳存金額越多,利息補貼越多;繳存時間越長,利息補貼額度越高”的原則制定,分為三檔。最高的按累計支付利息總額的12%給予補貼。
補貼對象及條件
●繳存住房公積金累計達到一年以上,且未曾使用過住房公積金貸款可貸額度的職工本人,在銷戶提取時,予以利息補貼。
●住房公積金利息補貼起始時間不早于職工住房公積金開始繳存月,且不早于2010年12月———即深圳住房公積金制度正式實施的時間。
按繳存年限 分三檔補貼
一補貼基數(shù)
以歷年結息總額(含銷戶利息)為基數(shù),按照繳存年限的長短,給予相應比例的利息補貼。
二補貼標準
1.累計繳存期限在一年以上(含一年)五年以下的,按累計支付利息總額的5%給予補貼。
2.累計繳存期限在五年以上(含五年)十年以下的,按累計支付利息總額的8%給予補貼。
3.累計繳存期限在十年以上(含十年)的,按累計支付利息總額的12%給予補貼。
標簽: 公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