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市工傷保險基金的籌集與使用 - 工傷保險
2017-03-22 08:00:02
無憂保


【導讀】:工傷保險基金繳費基數和繳費費率標準。
武威市工傷保險基金籌集與使用
第六條 工傷保險基金繳費基數和繳費費率標準。
(一)參保單位以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為繳費基數,繳費基數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的,以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作為繳費基數;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300%作為繳費基數。
工傷保險費率實行浮動費率,浮動辦法按照國家、省、市相關的規(guī)定執(zhí)行。
(二)建筑施工企業(yè)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以工程項目施工承包合同總造價為繳費基數,最低按1.6‰繳納工傷保險費。其中:施工承包合同總造價1000萬元以上的,繳費費率為1.6‰;施工承包合同總造價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繳費費率為1.8‰;施工承包合同總造價3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繳費費率為2‰;施工承包合同總造價300萬元以下的,繳費費率為2.2‰(以上不包含本數,以下包含本數)。
(三)煤礦及其他非煤礦山井下采掘企業(yè)工傷保險費率按《武威市煤礦企業(yè)噸煤工傷保險費含量提取辦法(試行)》執(zhí)行。
(四)國家公務員工傷醫(yī)療補助基金按納入國家公務員醫(yī)療補助范圍人員上年度工資總額0.4%的比例從國家公務員醫(yī)療補助基金中提取。
第七條 建立市級工傷保險風險儲備金和調劑金。
(一)工傷保險風險儲備金主要用于發(fā)生重特大事故的工傷保險待遇支付,按當年征收工傷保險費總額的10%提取。其中按噸煤含量提取的工傷保險費按30%提取。工傷保險風險儲備金積累至足以承付發(fā)生特別重大事故后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各項待遇的額度(不低于500萬元)之后,暫停提取。需要動用時,由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保經辦機構)向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共同審查并提出意見,報市政府批準后,市財政通過財政專戶劃撥。
(二)工傷保險調劑金主要用于平衡和彌補市本級及縣(區(qū))當年基金支出缺口。按當年征收工傷保險費的20%提取上解(含上解省級工傷保險調劑金)。需要使用市級調劑金時,由市社保經辦機構向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意見和用款計劃,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共同審查后,通過財政專戶劃撥。
(三)當年工傷保險基金不敷使用時可申請市級調劑。對完成當年擴面征繳計劃的縣(區(qū)),由市級調劑基金按規(guī)定給予調劑彌補。市級調劑金不敷調劑使用時,可向省上申請調劑。省上不予調劑時,由基金缺口縣(區(qū))財政墊付;未完成當年擴面征繳計劃的,當期工傷保險基金缺口由同級財政解決。
第八條 基金征繳程序。
(一)工傷保險費由地稅部門征繳;
(二)市勞動保障、財政、地稅部門聯合下達本級和各縣(區(qū))年度工傷保險費征繳計劃;
(三)市、縣(區(qū))社保經辦機構核定本級參保單位繳費基數,并將繳費核定表及時提供地稅部門;
(四)地稅部門依據繳費核定表實施工傷保險費的征繳。征繳的工傷保險費按月匯總分別繳入同級財政專戶和風險儲備金、調劑金市級財政專戶。同時將征繳票據相關聯按限定時限提供給同級社保經辦機構,由其編制會計憑證,記錄參保單位繳費情況。
第九條 工傷保險待遇申報程序、支付范圍和標準按國家、省、市關于工傷保險的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定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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