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知道嗎,錯過工傷認定期限也可以得到賠償的
關于工傷保險報銷的問題的各種爭議,似乎從來就不曾中斷過。工傷保險意義重大,總能在關鍵的時刻幫助人們擺脫困境。但是,由于對工傷保險報銷流程的不了解,導致錯過工傷認定后期也是可以得到賠償的。下面我們就是一個真實的例子;
趙某今年62歲,2015年5月份,經熟人介紹到某軋花廠干活。廠方負責人經面試后,決定留用他。之后,他被安排到廠部車間操作軋花機器,并約定日工資為80元。趙某上工當天在操作機器扎花過程中,因無防范設施保護,被機器夾傷右手,經多家醫(yī)院救治出院后,被鑒定為九級傷殘。
之后,趙某多次找廠方協(xié)商賠償事宜,廠方答應賠,但卻故意拖著不給,事發(fā)后一年多都沒能解決賠償問題。2016年10月,趙某來到安徽三樂律師事務所咨詢律師。
因事發(fā)已超過了一年時間,無法申報工傷,律師只能向巢湖市人民法院提起了勞務者受傷責任賠償之訴。被告廠方開始否認趙某是其雇傭的工人,拒絕賠償,一審法院調解未果。后在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多次調解和律師堅持不懈的溝通和努力下,雙方終于達成一致意見,趙某拿到了應有的賠償。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guī)定,申請工傷認定對單位而言是“應當”,是一種義務,盡管職工在規(guī)定時間內未申報工傷,但并不因此免除單位負擔工傷賠償責任。本案中,趙某受傷雖然超過法定期限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不再適應工傷認定行政程序,工傷保險待遇也不再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但這并不意味著職工將喪失獲得工傷賠償的實體權利。
因為勞動者享有勞動保護,因工受傷享有工傷保險待遇是憲法和法律規(guī)定的基本權利,職工可以通過與用人單位協(xié)商,自愿達成賠償協(xié)議的方式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也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獲得工傷保險待遇。
律師認為:在超過法定期限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情況下,職工已喪失通過行政程序認定工傷的權利,且工傷保險待遇也不能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而是由用人單位承擔,職工通過起訴獲得賠償,可以最大限度地保護受傷職工獲得工傷保險待遇的實體性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