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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情
盧某在外地一家磚廠工作。2016年10月的某日,磚機出現故障,盧某正在維修時,機器突然啟動,他被卷進攪拌槽,當場身亡。由于盧某父親已故,其母親倪某改嫁后已不與他生活在一起,所以磚廠在盧某死后并未通知倪某。直到2015年3月,倪某才得知兒子去世的消息,于是向當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盧某被認定為工傷,磚廠對此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
分 析
磚廠訴稱,盧某的近親屬已超過了1年的工傷認定申請時效,盧某不應再被認定為工傷,但可以對其家人進行適當賠償。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為,《工傷保險條例》規(guī)定申請工傷認定的期限為1年,但未規(guī)定申請期間中止、中斷的情形。盧某的近親屬之所以超過了工傷認定申請期限,是由于用人單位未履行告知義務,不是因職工或其近親屬自身原因造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應計算在申請期限內。
依 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guī)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用人單位未按規(guī)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fā)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yè)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tǒng)籌地區(qū)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七條規(guī)定:由于不屬于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自身原因超過工傷認定申請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申請期限內。
綜上,當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盧某為工傷符合法律規(guī)定,法院駁回了磚廠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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