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放 下班抄近路被火車撞死
呂明英原在上海鐵路局南京東機務(wù)段上班,是一名有著25年鐵路工齡的日勤制女工。由于工作地點和居住地相隔比較遠,平時下班,她和其他同事一樣,均乘坐該機務(wù)段的上下班班車――57106次鐵路交通列車。
2004年4月21日,呂明英下班時,沒能趕上當天下午的57106次列車,于是,就改乘同樣作為鐵路職工班車的57108次交通列車,到達南京火車站。當她像往常那樣穿越鐵道抄近路回家時,被行駛的23125次貨物列車撞傷致死。
事發(fā)后,呂家人申請工傷認定。不料,南京市勞動保障局(現(xiàn)為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下稱“南京市勞保局”)認定,呂明英之死非因工傷。
呂家不服,向省勞動保障廳(現(xiàn)為省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廳)申請復(fù)議,后者做出決定,認為她是被火車撞擊受傷致死,根據(j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條第3款規(guī)定,火車不屬于機動車的范圍,不符合應(yīng)當認定為工傷的規(guī)定。
心有不甘的呂家向南京市白下區(qū)法院提起訴訟。白下區(qū)法院一審認為,火車不是機動車,呂明英不符合認定工傷的條件,駁回了呂家的訴訟請求。
呂家又提起上訴。南京市中院二審判決,認為呂明英不是在“上下班途中”的合理路線被撞死的,缺乏構(gòu)成工傷的基本條件,判決上訴,維持原判。就在南京中院二審判決生效期間,呂家向江蘇省高院提請再審,得到省高院核準。
爭議焦點 火車到底算不算“機動車”
該案的爭議焦點主要有兩個,一個是火車算不算機動車,一個是呂明英算不算上下班途中。由于這兩個焦點直指當前工傷認定中最模糊最受非議的角落,因而備受關(guān)注。當天,不少省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應(yīng)邀到庭旁聽。
庭上,南京市勞保局委托代理人、該局法規(guī)處負責人劉先生表示,工傷認定主要依據(jù)《工傷保險條例》,其中明確規(guī)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應(yīng)當認定為工傷。
但是,呂明英乘坐的是火車,而《道路交通安全法》對“機動車”界定為:以動力裝置驅(qū)動或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用于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yè)的輪式車,這一界定將火車排除在“機動車”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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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簽: 工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