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發(fā)生工傷后,用人單位應承擔哪些費用?
《社會保險法》將原來由用人單位支付的工傷職工"住院伙食補助費"、"到統(tǒng)籌地區(qū)以外就醫(yī)的交通食宿費"和"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yī)療補助金"改為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在進一步保障工傷職工權益的同時,減輕了參保單位的負擔。
參保單位職工發(fā)生工傷后,在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范圍以外,用人單位應承擔三項費用:
一是職工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停工留薪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
二是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用人單位應與其保留勞動關系,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支付傷殘津貼,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三是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至十級傷殘的,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向工傷職工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第六十二條規(guī)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fā)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guī)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用人單位、工傷職工對工傷認定結果或勞動能力鑒定結果不服的,有哪些申訴渠道?
依據新修訂的《工傷認定辦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8號)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職工或者其近親屬、用人單位對不予受理決定不服或者對工傷認定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申請鑒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qū)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標簽: 工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