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工傷保險條例》對六級工傷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作出了具體規(guī)定。但是,當該職工尚未得到全部待遇就病故之后,這些待遇能否成為“遺產”?
案情簡介:
2007年7月,陳某到一家建筑公司承建的工地做木工。同年11月,陳某在工作中受傷。2007年12月,陳某及其家屬與該建筑公司達成《工傷事故了結協(xié)議書》,公司賠償陳某3.5萬元。
2008年7月,陳某向當?shù)貏趧訝幾h仲裁部門申請仲裁,請求確認其與該建筑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同年9月,仲裁部門確認雙方存在勞動關系。
2008年11月,陳某被認定為工傷。2009年3月底,陳某被認定為六級傷殘。2009年5月13日,陳某再次申請仲裁,要求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仲裁部門審理期間,陳某同時向所在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撤銷協(xié)議書。仲裁部門遂中止了案件的審理。
2009年9月,區(qū)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撤銷了協(xié)議書。該建筑公司不服,提起上訴。2010年1月,陳某因病死亡。
2010年2月,該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維持一審原判。2010年3月,陳某的配偶和兩個女兒請求恢復仲裁,并請求繼承陳某依法應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
本案焦點:
陳某生前應當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其配偶和兩個女兒是否可以繼承?
案例分析:
在案件討論中,存在兩種意見。一種意見認為,陳某雖已死亡,但其生前應當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仍應由該建筑公司承擔。
其主要理由是:從時間上看,2009年3月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后,該建筑公司就應當依法支付陳某各項工傷保險待遇。之所以未支付,是因為雙方后參與訴訟。
另一種意見認為,因為陳某已經(jīng)死亡,其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也隨之消亡,而工傷保險待遇是陳某生前的民事權利,其配偶和兩個女兒不能繼承,本案應當裁決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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