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整范圍和對象2012年12月1日前經過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的、并按月享受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的工傷職工及按月享受工亡職工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的人員。
已納入養(yǎng)老保險統(tǒng)籌范圍并由養(yǎng)老保險基金支付待遇的工傷人員,不參加傷殘津貼待遇調整。
調整標準
一:傷殘津貼:1至4級傷殘的工傷職工,按照每人每月增加260元的標準進行調整,增加后月傷殘津貼不足1570元的補足1570元。5至6級傷殘的工傷職工,按照每人每月增加180元的標準進行調整,增加后月傷殘津貼不足1260元的補足到1260元。
同時,上世紀七十年代初回鄉(xiāng),按月在原工作單位領取傷殘撫恤費的農民輪換工,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月撫恤金由老標準的1060元調整為1140元,增加80元;因工致殘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月撫恤金由老標準的930元調整為1020元,增加90元。
二: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符合工亡職工供養(yǎng)親屬范圍規(guī)定,已按月領取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的人員,配偶、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增加100元,老標準為70元,其他供養(yǎng)親屬每人每月增加80元,老標準為50元。
三:生活護理費方面:以2011年咸陽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2730元為基數,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guī)定的比例確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為1365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為1092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為819元/月。
新標準調整范圍和對象為2012年12月1日前經過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并按月享受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的工傷職工及按月享受工亡職工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的人員。同時,已納入養(yǎng)老保險統(tǒng)籌范圍并由養(yǎng)老保險基金支付待遇的工傷人員,不參加傷殘津貼待遇調整。
新標準規(guī)定,對已將傷殘津貼、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統(tǒng)籌管理的,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按月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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