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憂保勞工保障早報:一、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解除勞動合同以下條件:
1、解除勞動合同,是指勞動合同簽訂以后,未履行完畢之前,由于某種因素導致當事人雙方提前終止合同效力的法律行為。一般包括法定解除和協(xié)商解除勞動合同兩種情況。法定解除是指出現(xiàn)國家法律規(guī)定的情況時,不需雙方一致同意,合同的效力都可以自然或單方提出終止。但無論哪一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都必須履行和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xù)。
2、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解除勞動合同,涉及合同當事人雙方的利益,因此,國家勞動法規(guī)對單方面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規(guī)定了必須具備的條件。
用人單位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用人單位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提出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
①勞動合同制工人在試用期內,經發(fā)現(xiàn)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②勞動合同制工人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的;
2女職工產假能解除合同的情形,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一、女職工產假能解除合同的情形
產假期間,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若產假期間內,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的,勞動合同的期限應順延至產假期滿后終止。但若職工在產假期間出現(xiàn)《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并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guī)定,勞動者有下列六種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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