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憂保勞工保障早報:一、哪些人應訂立勞動合同
根據(jù)我國《勞動合同法》第2條的規(guī)定,企業(yè)、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yè)單位應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規(guī)定應實行勞動合同制的工勤人員,實行企業(yè)化管理的事業(yè)組織人員,其他通過勞動合同形式方能與國家機關、事業(yè)組織、社會團體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應與上述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
原勞動部頒發(fā)的《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對下列勞動合同的簽訂主體作了特別規(guī)定:
富余人員、放長假的職工
用人單位應與其富余人員、放長假的職工簽訂勞動合同,但其勞動合同與在崗職工的勞動合同在內容上可以有所區(qū)別。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經協(xié)商一致可以在勞動合同中就不在崗期間的有關事項作出規(guī)定。
非在崗但仍保持勞動關系的人員
2勞動合同的訂立時間一、勞動合同的訂立時間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時訂立勞動合同。即用人單位在開始使用勞動者的同時,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明確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這種情況下,勞動合同生效和用人單位使用勞動者的同時發(fā)生。
2、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建立勞動關系后一個月內訂立勞動合同。即用人單位在開始使用勞動者沒有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而是在已經使用勞動者的情況下,從開始使用勞動者之間起一個月內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明確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先使用勞動者,然后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3、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建立勞動關系前訂立勞動工合同。即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約定在勞動合同訂立后一段時時間用人單位使用勞動者。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先和勞動者訂立了勞動合同,過了一段時間才使用勞動者。
二、訂立勞動合同如何預防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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