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憂保勞工保障早報:用人單位在雇傭勞動者的時候,是需要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在勞動合同里,雙方當事人是可以約定試用期的,在試用期內(nèi),用人單位是需要予以考察勞動者的。那么,我國法律對試用期有何規(guī)定?下面,詳細為您介紹具體內(nèi)容。
什么是試用期:
試用期是指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nèi),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是否合格進行考核,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進行考核的期限,這是一種雙方雙向選擇的表現(xiàn)。
《勞動合同法》中關(guān)于試用期的主要條款達四條之多,主要體現(xiàn)為第19條、第20條、第21條和第83條。
第19條對于試用期設定的期限、次數(shù)和范圍做出了明確的規(guī)定。試用期不得獨立于勞動合同之外單獨約定,而是必須與勞動合同期限相結(jié)合來確定,其期限與勞動合同期限的對應關(guān)系也重新進行了調(diào)整。該法規(guī)定:勞動合同期
2試用期是否要簽訂合同企業(yè)都會與新員工約定好試用期,在試用期階段勞動者也會覺得很沒有安全感,因為單位什么承諾都沒有給自己,更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聽人說試用期也要簽合同,那么,試用期是否要簽訂合同?做了有關(guān)介紹,你可以看一看.
試用期是包含在勞動合同期之內(nèi)的,其條件是要簽訂勞動合同。如果單位提出單獨簽試用期合同,或者單位要單獨簽訂試用期合同,那這樣是違反勞動法規(guī)定的。一些用人單位為了避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往往在招用勞動者時與勞動者簽訂一個單獨的試用合同,在試用期合同期滿后再決定是否正式聘用該勞動者。其目的往往是為了規(guī)避法律,在試用期使用廉價勞動力,方便解除勞動合同。而《勞動合同法》劃定:試用期包含在內(nèi)。勞動合同僅商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guī)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比绻幻麆趧诱唠x職后,若干年后又重新入職,用人單位能否再次與該勞動者約定試用期?從法條文意看,顯然是不能再次約定試用期
3單位延長試用期的相關(guān)問題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約定試用期,但是單位卻無故延長試用期,這樣做合法嗎?小編在本文中為您詳細介紹關(guān)于單位延長試用期的問題,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孫某與某公司簽訂了3年期的,合同約定試用期為3個月。在試用期間,孫某出過幾次小的差錯。于是公司在試用期滿前通知孫某,鑒于孫某需要進一步考察,公司決定將其試用期延長3個月。6個月試用期滿后,公司作出決定,由于孫某在試用期的表現(xiàn)不符合公司要求的條件,公司與其。孫某該怎么辦?
該公司的做法違反了關(guān)于試用期的規(guī)定,其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是錯誤的,王某可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收回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
勞動法第21條規(guī)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在此期間,勞動者可以隨時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只要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也可以單方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4如何避開試用期風險呢我們一般進企業(yè)公司都會有一個試用期,試用期也就相當于是一個考核期,如果考核通過的話就可以順利入職,在試用期期間有很多風險,應該如何規(guī)避呢?今天,就搜集整理了以下資料為您答疑解惑,希望可以對您有所幫助。
案例1
雙方自愿約定超限的試用期,是否有效?
【案例背景】
廖女士入職某公司,雙方簽訂為期一年的勞動合同,公司提出試用期為4個月,試用期內(nèi)工資為2600元/月,此后按3400元/月計算。考慮一時難以就業(yè),為獲得該份工作,廖女士只好答應。如今三個月已經(jīng)過去,廖女士覺得自己在試用期間所付出的勞動、創(chuàng)造的效益與所得到的工資之間實在懸殊,曾向公司要求給予補償,但遭公司拒絕,理由是雙方自愿達成協(xié)議后,彼此都必須遵照執(zhí)行,廖女士自然無權(quán)反悔。請問,公司這樣做是否合理?
【案例解析】
首先,廖女士與用人單位之間簽訂的勞動合同,其試用期的約定違反了我國現(xiàn)行的法律,《勞動合同法》第19條規(guī)定:“……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鑒于廖女士與公司所簽勞動合
無憂保注冊用戶數(shù)突破100萬,成為個體社保在線繳納領(lǐng)域體量最大、功能最全、覆蓋最廣的平臺,全面開啟中國個體社保自由繳時代,同時也奠定了無憂保中國個體在線社保第一品牌的行業(yè)地位。
小編有話說:謝謝這么優(yōu)秀的你來看文章,有什么想對小編說的盡管來吧,大家的支持就是我們的動力,歡迎大家踴躍發(fā)表疑問,歡迎吐槽,社保生態(tài)圈群:248069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