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憂保勞工保障早報:一、勞動合同違約的構(gòu)成要件
從構(gòu)成要件上看,勞動合同違約責任應具有一元性。在違約責任的構(gòu)成上,英美法系合同法認為違約責任的構(gòu)成要件只有一個,即違約行為的存在,而大陸法系傳統(tǒng)的法律與理論都認為應具備四個要件:違約行為、損害事實、違約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系、違約人主觀上的過錯?;趧趧雍贤奶厥庑?,勞動合同違約責任的構(gòu)成要件宜采用英美法系合同法中關于違約責任要件的規(guī)定,即勞動合同違約責任的構(gòu)成要件只需違約行為的存在即可3。
其理由主要基于兩點:勞動合同違約責任構(gòu)成上并不以損害事實為必要要件,在特定情形下,損害事實僅是在承擔賠償損失違約責任時的一個前提,并不能說,無損害事實,勞動合同違約方即可以不承擔違約責任。
2勞動合同違約的特點一、勞動合同違約的特點,勞動合同違約的特征
當事人實施了不履行勞動合同或不適當履行勞動合同的行為。即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未按照合同約定的條款去履行合同。諸如,用人單位未提供法定或合同約定的勞動條件;未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勞動者未按時完成工作任務、嚴重違反用人單位內(nèi)部規(guī)章制度和勞動紀律等行為,都會直接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當事人主觀上須有過錯。用人單位或勞動者在主觀上有過錯,包括故意與過失兩種心理狀態(tài)。無論當事人出于故意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勞動合同條款,還是出于過失的心理狀態(tài)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勞動合同條款,都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勞動合同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法學界多數(shù)學者認為采用的是過錯責任歸責原則。
責任承擔的傾斜性。綜觀各國的勞動立法,出于對弱勢方勞動者的保護,一般對用人單位承擔違約責任規(guī)定了較多的條款和較重的違約責任,而對勞動者一方承擔的違約責任規(guī)定較輕較少。如《日本勞動標準法》,該法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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