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憂保勞工保障早報:勞動仲裁時效,是指當事人因勞動爭議糾紛要求保護其合法權利,必須在法定的期限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否則,法律規(guī)定消滅其申請仲裁權利的一種時效制度。
2008年5月1日后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但對于2008年5月1日前發(fā)生的勞動爭議案件,有關仲裁時效和起訴的規(guī)定及適用《勞動法》。《勞動法》關于仲裁時效規(guī)定于第八十二條: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fā)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勞動關系存續(xù)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fā)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規(guī)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2勞動仲裁特征勞動仲裁時效具有以下四個方面的突出特征:第一,從仲裁時效的條件上看,仲裁時效是以權利人不行使請求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保護其權利的事實狀態(tài)為前提的;第二,在仲裁時效完成后權利人所喪失的并非是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的權利。在時效完成后,權利人仍有權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不過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不再保護其權利;第三,仲裁時效具有強制性。法律關于仲裁時效的規(guī)定,屬于強制性規(guī)范,當事人不得協議排除對仲裁時效的適用,也不得協議變更仲裁時效的期間;第四,仲裁時效具有特殊性。所謂特殊性,是指這里規(guī)定的仲裁時效僅適用于勞動爭議仲裁案件。
意義
對勞動爭議案件規(guī)定仲裁時效,有以下幾個方面的意義:第一,維護勞動關系的穩(wěn)定。時效制度的作用就在于使事實狀態(tài)與法律狀態(tài)相一致,從而結束當事人間的權利義務的不穩(wěn)定狀態(tài),使之在法律上重新固定下來,從而維護了
3申請勞動爭議仲裁要滿足的條件在我國,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序。但是,很少有人具體了解,申請勞動爭議仲裁要滿足什么條件?為您整理相關知識,希望能對您有所幫助。
網友提問: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guī)定,對人民法院審理涉及仲裁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作如下解釋:
第一條 仲裁法第十六條規(guī)定的“其他書面形式”的仲裁協議,包括以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等形式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
第二條 當事人概括約定仲裁事項為合同爭議的,基于合同成立、效力、變更、轉讓、履行、違約責任、解釋、解除等產生的糾紛都可以認定為仲裁事項。
第三條 仲裁協議約定的仲裁機構名稱不準確,但能夠確定具體的仲裁機構的,應當認定選定了仲裁機構。
第四條 仲裁協議僅約定糾紛適用的仲裁規(guī)則的,視為未約定仲裁機構,但當事人達成補充協議或者按照約定的仲裁規(guī)則能夠確定仲裁機構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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