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憂保勞工保障早報:各市國家稅務局:
2007年以來,全省國稅系統(tǒng)認真貫徹落實總局部署,采取有力措施,嚴格落實政策,切實加強征管,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工作在收入分析、信息化建設等方面多次受到國家稅務總局的通報表揚。這一成績的取得是全省各級國稅機關共同努力的結果。現(xiàn)將利息稅有關工作通報如下:
一、基本收入情況
2007年度,全省利息稅收入累計入庫34.36億元,同比增長13.87%,增收4.18億元;不含青島,利息稅收入累計入庫29.24億元,同比增長13.68%,增收3.52億元,完成年度計劃的100.52%。利息稅收入額前五名的地區(qū)為:煙臺41149萬元;濟南39213萬元;濰坊30141萬元;淄博24127萬元;濟寧21753萬元;利息稅收入增幅前五名的地區(qū)為:棗莊21.12%;萊蕪20.43%;泰安18.97%;德州17.69%;東營16.92%。
2008年1季度,利息稅收入累計入庫7.48億元,同比增長-19.60%,減收1.82億元;不含青島,利息稅收入累計入庫6.56億元,同比增長-17.17%,減收1.36億元。利息稅收入額前五名的地區(qū)
2解讀國務院令第502號修改存款利息個稅實施辦法儲蓄存款利息個人所得稅是1999年11月1日起恢復征收的。根據(jù)當時國務院發(fā)布的《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實施辦法》,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適用20%的比例稅率。但是近年來,我國經(jīng)濟社會的整體環(huán)境與利息稅開征時相比已有較大改變。投資增長較快,物價指數(shù)有一定上漲,居民儲蓄存款利息收益相對減少。為了減少因物價指數(shù)上漲對居民儲蓄存款利息收益的影響,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的決定》,將個人所得稅法第十二條修訂為“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開征、減征、停征個人所得稅及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guī)定”。國務院根據(jù)授權于2007年7月20日作出了減征利息稅的決定。
解讀:1、本次儲蓄存款利息個人所得稅政策的調(diào)整主要體現(xiàn)在國務院令第502號文件中。其主要內(nèi)容,一是對利息稅適用稅率由原來的20%減按5%執(zhí)行,二是對利息稅政策調(diào)整時點前后如何計征個人所得稅予以了明確。
3淺析儲蓄存款利息所個人所得稅稅率調(diào)整一、儲蓄存利息所個人所得稅的歷史沿革
“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主要指對個人在中國境內(nèi)存儲人民幣、外幣的利息所得征收的個人所得稅。作為個人所得稅中的一個應稅項目,與其他稅種一樣,減征利息稅對經(jīng)濟具有一定的調(diào)節(jié)功能。
1950―1958年,根據(jù)《利息所得稅條例》,我國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過10%的利息稅。1959年,為了促進儲蓄增加,利息稅停征。
1999年9月,為抑制儲蓄的過快增長,擴大內(nèi)需,調(diào)節(jié)個人收入,國務院發(fā)布了《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實施辦法》,自1999年11月1日起開始復征利息稅。截止到2006年底,我國共征收利息稅2146.4億元,僅2006年我國利息稅總額就達459億元,約占稅收總收入的1.2%。
隨著時間的推進,我國經(jīng)濟社會情況發(fā)生了新的變化。目前,我國一年期存款利率為3.06%,扣除20%的利息稅之后,實際利率為2.44%,低于5月份居民消費價格指數(shù)3.4%的漲幅。換言之,存款實際
4改革儲蓄存款利息個人所得稅的對儲蓄存款利息課征的個人所得稅常被簡稱為利息稅。早在1950年,原政務院曾公布《利息所得稅暫行條例》,規(guī)定對存款利息所得征收利息所得稅,后來為了鼓勵居民增加儲蓄而停征。1997年亞洲金融危機之后,中國經(jīng)濟出現(xiàn)通貨緊縮的勢頭。為了拉動內(nèi)需,刺激居民消費,1999年起,將《個人所得稅法》中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免稅的規(guī)定予以取消,征收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目前,有的觀點認為利息稅對儲蓄和消費的影響作用不大,建議取消利息稅。筆者認為,利息稅是否應該取消不應僅僅考慮對儲蓄、消費的影響,而應從優(yōu)化個人所得稅制方面,進行綜合分析。
一、利息稅的作用與功能
稅收制度的設計不應造成同性質(zhì)收入的稅收差別。我國《個人所得稅法》頒布之初,對居民的儲蓄存款利息免征個人所得稅,而對股息、紅利等一般性投資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這對股票等投資行為和銀行儲蓄產(chǎn)生非中性影響,
5個人儲蓄存款利息應當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國務院決定對《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實施辦法》做如下修改:
一、第四條修改為:“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減按5%的比例稅率執(zhí)行。減征幅度的調(diào)整由國務院決定?!?/p>
二、第八條第一款修改為:“扣繳義務人在向儲戶結付利息時,依法代扣代繳稅款?!?/p>
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前款所稱結付利息,括儲戶取款時結付利息、活期存款結息日結付利息和辦理儲蓄存款自動轉(zhuǎn)存業(yè)務時結付利息等?!?/p>
三、第十三條修改為:“本辦法所稱儲蓄機構?!?/p>
四、第十四條修改為:“儲蓄存款在1999年10月31日前孳生的利息所得,儲蓄存款在2007年8月15日后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比例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p>
此外,對個別條文的文字做了修改。
6財政部詳解暫免征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問:為什么要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答:我國自1999年11月1日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恢復征收個人所得稅以來,利息稅在鼓勵消費和投資、合理調(diào)節(jié)個人收入、增加財政收入等方面發(fā)揮了積極作用。
2007年,為了減少因物價指數(shù)上漲對居民儲蓄存款利息收益的影響,降低廣大中低收入儲戶的稅負,國務院作出了2007年8月15日以后孳生的利息減按5%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決定。
目前,針對我國社會經(jīng)濟面臨的新情況,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有利于增加個人儲蓄存款收益,符合國家宏觀調(diào)控的需要。
問:是否10月9日以后,所有的儲蓄存款利息所得都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答:利息稅根據(jù)儲蓄存款利息孳生的時間不同,適用不同稅率。此次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后,儲蓄存款在1999年10月31日前孳生的利息,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儲蓄存款在1999年11月1日至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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