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憂保勞工保障早報: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關于仲裁的規(guī)定都有哪些創(chuàng)新?
仲裁是勞動爭議處理的重要程序,該法以三分之二的條款,對勞動爭議仲裁作出了具體規(guī)定,完善了勞動爭議仲裁制度,這也是《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對勞動爭議處理制度的創(chuàng)新和突破。具體地說,該法在堅持勞動爭議仲裁“三方性原則”的基礎上,規(guī)定了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按行政區(qū)劃層層設立,以整合辦案資源;提高了勞動爭議仲裁員任職條件門檻,以保證辦案質量;規(guī)定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加強了對當事人特別是勞動者的保護;規(guī)定仲裁應當自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縮短了仲裁辦案時間;同時對用人單位承擔的舉證責任、仲裁不收費等作出了新規(guī)定,等等。這些規(guī)定對進一步完善仲裁制度,規(guī)范仲裁程序,縮短處理周期,提高處理效率,減少職工維權成本提供了法律保障。
2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重點突出調解作用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不僅規(guī)定在仲裁程序中,勞動仲裁庭作出裁決前應當先行調解,而且單列一章專門規(guī)定調解程序,突出了調解的作用,意在引導當事人雙方更多地通過協(xié)商和調解解決勞動爭議。
一是調整、充實了勞動爭議調解組織。根據(jù)現(xiàn)行規(guī)定,勞動爭議調解組織指企業(yè)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企業(yè)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企業(yè)代表和工會代表組成,主任由工會代表擔任?!秳趧訝幾h調解仲裁法》主要從兩個方面對現(xiàn)行規(guī)定進行了調整、充實:保留企業(yè)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但考慮到工會代表的就是職工的利益,因此規(guī)定企業(yè)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和企業(yè)代表組成;職工代表由工會成員擔任或者由全體職工推舉產生...
3勞動仲裁調解書有何法律效力勞動仲裁調解書有何法律效力:
1、使仲裁程序終結。調解書一經生效,仲裁程序即告結束,仲裁機構便不再對該案進行審理;
2、糾紛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被確定;
3、任何機關或組織都要在重新處理該案方面受調解書約束。
也就是說,對于仲裁機構出具了調解書的爭議,任何機關或組織都不得再做處理。既然調解書須經簽收后生效,因此調解書一經簽收,當事人不得反悔,但在簽收之前應當允許當事人反悔。調解不成或調解書送達前一方當事人反
4論仲裁與調解相結合的糾紛解決方式/周成泓?`論仲裁與調解相結合的糾紛解決方式周成泓*摘要:本文運用“雙重獲得合意”理論論證了仲裁與調解相結合的糾紛解決方式產生的必然性。接著文章對仲裁與調解相結合作了理論分析,論證了其合理性,指出其根本屬性是契約性,其價值有公正、效益和安定。文章并簡要介紹了仲裁與調解在國內外的起源和發(fā)展的情況。最后,文章提出了完善我國仲裁與調解相結合制度的幾點構想。關鍵詞:糾紛解決;仲裁與...
5仲裁中調解的功能仲裁中調解的涵義與優(yōu)點 仲裁中調解制度,顧名思義也就是仲裁和調解兩種程序相結合的一種制度。仲裁與調解相結合是一種復合式的爭議解決方法,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仲裁與調解相結合”泛指仲裁和調解的各種結合形式。其表現(xiàn)為:1.先調解后仲裁;2.影子調解;3.仲裁中調解;4.調解失敗每方當事人提供一個最后仲裁方案;5.調解仲裁共存;6.仲裁后調解。 狹義的仲裁與調解相結合”專指上述第三種表現(xiàn)形式。這種解決...
6大連律師之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于2009年6月27日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2009年6月2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調解
第三章仲裁
第一節(jié) 仲裁委員會和仲裁員
第二節(jié) 申請和受理
第三節(jié) 仲裁庭的組成
第四節(jié) 開庭和裁決
第四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公正、及時解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村經濟發(fā)展和社會穩(wěn)定,制定本法。
7《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六大亮點《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為了公正及時解決勞動爭議,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wěn)定制定的法律。下面我們一起來看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六大亮點。
亮點一:延長了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時效期間。按現(xiàn)行規(guī)定應當自勞動爭議發(fā)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秳趧訝幾h調解仲裁法》將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延長為一年,并且該時效可以中斷、中止。
亮點二:縮短了勞動爭議仲裁審理期限?,F(xiàn)在的仲裁期限一般為74天。經過批準,可以延長,最長可以延長到104天。按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guī)定,一般的期限是50天,其中5天是受理的批準期限,45天是仲裁期
8《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實施后人民法院受理 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于2008年5月1日正式實施,該法實施后,人民法院受理、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有一定變化,及時學習和掌握新法的相關規(guī)定,有利于廣大勞動者依法維權,也有利于法官準確適用法律、處理好相關案件。一、部分勞動爭議勞動仲裁一裁終局
依據(jù)該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對以下幾類勞動爭議,除本法另有規(guī)定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分別是: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yī)療費、經濟補償或賠償金,不超過當?shù)卦伦畹凸べY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因執(zhí)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fā)生的爭議。
該法第四十八條同時規(guī)定,勞動者不服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的仲裁裁決的,可以在收到仲裁裁決書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對第四十七條列舉的勞動爭議,對部分勞動爭議案件實行有條件的一裁終局。法律只賦予勞動者一方訴權。只要勞動者在法定期限內不向法院提起訴訟,仲裁裁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即一裁終局。換句話說,對這幾類案件,人民法院只受理勞動者一方在法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訴訟。
過去,只要經過仲裁的勞動爭議案件,當事人不服仲裁裁決的,均可向法院提起訴訟。法定期限內任何一方起訴,仲裁裁決即不發(fā)生法律效力。和過去相比,該法更加體現(xiàn)了對勞動者的特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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