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憂保勞工保障早報:案情簡介:員工因產假與單位產生糾紛
黃某的生育資料顯示其生產過程不屬于難產,公司認為不應享受難產假。同時因其結扎手術在生產過程中一并處理,因此結扎假已包含在其生育產假中,不應再單獨享受。無論從事實上講還是從法理上講,電子公司無需支付其結扎假和難產假的工資待遇。
法院判決: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某支付加班費23.68元;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向黃某支付產假工資7314.4元。
律師說法:產假期間如何發(fā)放工資
第一,保胎假,工資按照病假發(fā)。保胎假是由醫(yī)生開證明,所以按病假待遇發(fā)放工資。
第二,產前假,工資按八成發(fā)。懷孕7個月以上,如工作許可,經本人申請,單位批準,可請產前假兩個半月。部分屬于地方法規(guī)規(guī)定必須給假的情況,單位應批準其休假,工資按照員工以往每月實發(fā)工資標準的八成發(fā)。
第三,產假,領生育津貼產假包括:98天+30~60天+15天+15天,領生育津貼。生育津貼是國家補貼給企業(yè),用來發(fā)放產假期間工資的,但它的計算方法與公司在社保處的申報工資基數(shù)有關,所以實際中的生育津貼與產假工資并不相等,所以有規(guī)定:產假工資和生育津貼,就高領取,簡單說來就是:
1、如果員工的產假工資高于生育津貼,那就按產假工資發(fā)員工就ok,生育津貼下來,歸企業(yè)。
2、如果員工的產假工資低于生育津貼,那可以先按產假工資發(fā)員工,然后生育津貼下來,將與產假工資的差額補給員工,剩下的還是歸企業(yè)。
第四,哺乳假,六個半月按照工資八成發(fā),再延長期間按七成發(fā)。
女職工生育后,若有困難且工作許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單位批準,可請哺乳假六個半月,工資按員工以往每月實發(fā)工資標準的八成發(fā),再延長期間按七成發(fā)。
需要注意的是,各個省的計劃生育條例已經取消了晚育假,并延長了產假,各省產假增加的天數(shù)30-60天不等,具體產假的天數(shù)大家咨詢當?shù)赜嬌块T或者查詢地區(qū)計劃生育條例。
產假,“工資”應全拿。
女職工產假期間一般不從單位領工資,而是享受生育生活津貼,有多長產假,就領多久的生育生活津貼。從業(yè)生育女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累計滿一年的,其生育生活津貼按本人生產或流產當月的城鎮(zhèn)養(yǎng)老保險費繳費基數(shù)乘以本人按規(guī)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貼期限計發(fā)。從業(yè)生育女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累計不滿一年的,其生育生活津貼按本人生產或流產當月本市企業(yè)職工月最低工資標準乘以本人按規(guī)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貼期限計發(fā)。
黃某于2013年8月19日至2013年11月16日期間休產假,共休假90天,雖然按照相關規(guī)定黃某享有不止90天的產假、結扎假,但黃某只休了90天,之后回到電子公司工作。黃某休假期間應由電子公司按照相關規(guī)定支付產假工資,黃某結束休假回到工作崗位工作,此時發(fā)放的工資則不是產假工資,而是發(fā)放正常工作的工資報酬,回到工作崗位工作后的工資系付出工作的勞動報酬,而非按照法律規(guī)定的產假工資。黃某另外主張了未休的37天的工資,但沒有證據證明黃某申請了90天之外的其他產假,也未有證據證明電子公司對其申請予以拒絕,也沒有法律規(guī)定在產婦沒有休滿產假的情況下,用人單位需支付雙倍以上的工資。產假休假期間,黃某沒有進行工作,該期間的工資應按照休假的天數(shù),按照相關規(guī)定由電子公司支付,電子公司應向黃某支付休假期間90天的工資。電子公司應向黃某支付休假期間90天的工資為:9.52元/小時×8小時×90天=6854.4元。根據仲裁裁決電子公司向黃某支付產假工資共8434元,電子公司訴請無需支付1119.6元的產假工資,即對支付產假工資7314.4元未提起訴訟,應視為服從該部分仲裁裁決,因此,電子公司應向黃某支付產假工資7314.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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