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憂保勞工保障早報:案情簡介
2016年9月,小黃入職廈門市某信息科技公司擔任技術員,月工資3460.80元。當準備簽訂勞動合同時,其中關于繳納社保費的部分令小黃有點兒費解。
勞動合同中約定員工入職未滿2年的,公司為其繳納社保費,公司承擔社保費總額的30%,員工個人承擔70%,入職滿2年的雙方各承擔50%;入職3年及以上的,公司承擔社會保險費的70%;員工承擔30%。公司HR表示,如果不簽訂勞動合同,就無法辦理入職手續(xù),無奈之下小黃簽訂了由該公司提供的勞動合同。
2018年3月份,小黃無意中得知,社會保險的繳費比例不得自行約定。小黃找公司HR詢問,是否能夠按照法律規(guī)定的繳費比例進行繳納并退還此前多代扣的社會保險費時,竟被告知全公司都是這么處理的,小黃也不能例外,更何況雙方勞動合同中明確社會保險的繳費比例,小黃也簽字確認了。
在多次與公司協(xié)商無果的情況下,小黃申請了勞動爭議仲裁,要求廈門市某信息科技公司退還克扣的工資差額共計6453.79元。
爭議焦點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能否自行約定社會保險費繳納比例?
處理結(jié)果
仲裁委支持了小黃的仲裁請求。
案例評析
廈門市某信息科技公司提交雙方勞動合同,證明雙方就關于社會保險繳費比例進行了約定,雙方應當履行該合同。小黃也提交了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同時提交了社會保險費繳納記錄以及銀行流水明細,證明廈門市某信息科技公司每月從小黃賬戶中代扣社會保險費721.92元。但是,小黃的社會保險每月繳費是1031.32元,其中個人應當繳納的是363.38元。
仲裁委經(jīng)過庭審認為,繳納社會保險費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的義務,是對雙方的強制性要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分別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員工工資總額的比例進行繳納,不得自行約定繳費比例。
本案中,廈門市某信息科技公司自行與小黃約定繳費比例,也沒有將保險種類做區(qū)分,本應由用人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卻被籠統(tǒng)地將比例相加進行代扣。廈門市某信息科技公司與小黃的勞動合同中關于社會保險費的繳納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第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五條等相關規(guī)定,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勞動合同中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的內(nèi)容無效。最終,仲裁委支持了小黃的仲裁請求。
無憂保遵循市場規(guī)則,響應政策號召,努力充當個體社保強力推手,解決個體用戶社保及公積金咨詢、繳納、轉(zhuǎn)移、手續(xù)代辦等需求,并做好代理商招募、選拔和運營工作,發(fā)揮企業(yè)應有的社會責任,保障個體社保權益,努力實現(xiàn)讓人人擁有安定的未來的使命。
小編有話說:謝謝這么優(yōu)秀的你來看文章,有什么想對小編說的盡管來吧,大家的支持就是我們的動力,歡迎大家踴躍發(fā)表疑問,歡迎吐槽,社保生態(tài)圈群:248069515
標簽: 繳納比例繳納比例繳納比例繳納比例繳納繳納繳納繳納保險費保險費保險費保險費保險費繳納保險費繳納保險費繳納保險費繳納保險保險保險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