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憂保勞工保障早報:案情簡介:因事故發(fā)生未續(xù)簽合同
2007年1月25日,馬某進入硅膠公司處從事操作員工作,2007年3月至2099年1月期間,原硅膠公司之間關(guān)系正常,硅膠公司為馬某辦理了外來從業(yè)人員綜合保險,并按月支付工資。期間,馬某于2008年7月30日發(fā)生事故受傷,同年8月29日,硅膠公司向上海市長寧區(qū)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對馬某發(fā)生的事故進行工傷認定,并提交了原硅膠公司于2008年1月24日簽訂的勞動合同,該合同的有效期限自2008年1月24日至2009年1月23日止。馬某認定構(gòu)成工傷,事后又辦理了綜合保險工傷保險待遇理賠手續(xù)。
2009年1月10日,硅膠公司向馬某發(fā)出續(xù)簽合同通知,嚴明馬某于硅膠公司之間的勞動合同將于2009年1月23日24:00到期,故要求馬某于2009年1月15日17:00之前至硅膠公司人事處續(xù)簽勞動合同,過期視為放棄。馬某確認后要求支付雙倍工資。
律師說法:能否要求二倍工資?
單位提供的續(xù)簽合同通知由馬某簽字確認,該通知內(nèi)容明確雙方前一份勞動合同到期日,與單位提供的訟爭合同的有效期能夠吻合,因此,即使該份勞動合同并非馬某本人所簽,但馬某對雙方之間存在訟爭勞動合同的事實應是明知的。
另外,在該訟爭合同的有效期內(nèi),馬某曾經(jīng)發(fā)生過工傷,在此過程中,單位向上海市長寧區(qū)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提交的同樣是該份勞動合同,從單位申請工傷認定可推定單位已確認雙方之間存在勞動關(guān)系,故單位完全沒有必要提供一份其明知并非馬某本人簽名的勞動合同,由此認定單位主觀上一直確信該份勞動合同系馬某本人所簽,因此即使該份勞動合同上馬某的簽名并非其本人所簽,但單位已經(jīng)盡到了誠信義務,主觀上不存在惡意不與馬某簽訂勞動合同的情形,故馬某要求單位支付未訂立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的訴訟請求,于法無據(jù),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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