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憂保勞工保障早報:公司經審批并實施不定時工作制的,勞動者主張加班費,是否應予支持?日前,福建省廈門市集美區(qū)人民法院一審審理了一起勞動爭議糾紛案件,判決公司支付勞動者加班工資差額452.28元,駁回勞動者其他訴訟請求。勞動者提起上訴,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經二審審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15年7月,廈門某物業(yè)公司經許可,對車庫秩序維護員實行不定時工作制,許可期限為2015年8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2015年8月,阿強入職該公司,勞動合同期限為2015年8月28日至2018年12月31日,工作崗位為維序員,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度、計時工資制。阿強在《員工本人同意企業(yè)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簽名表》上簽名。阿強早班時間為8點至20點,晚班時間為20點至次日8點,每周休息一天,上下班需登記交接記錄、簽名并摁指紋進行考勤。2015年9月3日、9月27日、10月1日、10月2日、10月3日的國家法定節(jié)假日,阿強均在上班。
2015年11月,阿強向公司書面提出辭職,公司為阿強發(fā)放工資至當月,并支付9月和10月份節(jié)假日加班費各345元、621元。同年12月,阿強申請勞動仲裁。經裁決,物業(yè)公司應支付阿強從2015年8月至11月期間的加班工資差額452.28元;駁回阿強的其他仲裁請求。阿強不服,提起訴訟。
阿強認為,其勞動合同雖約定實行不定時工作制,但實際卻是“標準工時制”,公司嚴格要求其在固定時間打卡上下班,每天固定工作12小時,每月固定休假4天。阿強請求判決撤銷勞動合同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度”條款,并要求公司支付其2015年8月至11月加班工資差額10407元和經濟補償金。
物業(yè)公司認為,公司依法申請對秩序維護員崗位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并獲得許可,阿強入職時已明確知曉。公司對阿強上班采取值班簽到為主、指紋考勤為輔的方式,系為防止出現(xiàn)無人在崗的情況。阿強系自行辭職,故公司無需再支付加班工資和經濟補償金。
法院經審理認為,物業(yè)公司已于2015年7月經許可對秩序維護員崗位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故法院對阿強關于撤銷勞動合同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度”條款的要求不予支持。阿強在法定節(jié)假日上班,物業(yè)公司應按相關規(guī)定支付其相應的工資報酬。因此,扣除物業(yè)公司已支付的加班工資,公司還應再支付阿強2015年8月至11月加班工資差額452.28元。因阿強系自行辭職,故不存在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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