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華聯羅森有限公司在大部分股權被日本方面收購后,開始對公司內部員工進行“換血”,在大量招聘新人的同時,將與許多勞動合同即將到期的老員工終止勞動關系。在這些老員工中,許多已經在公司連續(xù)工作滿十年。對此,上海羅森表示,將按照《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guī)定對即將被終止勞動關系的員工進行經濟補償,即按員工在公司工作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進行補償,從2008年新勞動法頒布后開始計算。
不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單位賠嗎
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xù)工作滿十年,勞動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即使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用人單位也無權選擇單方面終止勞動合同,否則構成違法終止勞動合同,按照2n的標準承擔經濟賠償金責任,而不能選擇從2008年后一年一個月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承擔責任。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xù)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xù)訂的情形外,用人單位可以勞動合同期滿為由終止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即勞動合同到期后,如用人單位不同意續(xù)訂勞動合同的,可通過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方式終止勞動合同,該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執(zhí)行。
但是,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xù)工作滿十年的,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xù)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也就是說,如果勞動者在一個單位工作10年以上,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的要求,不管用人單位是否愿意,都必須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在此種情形下,即使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也沒有選擇不續(xù)簽勞動合同的權利,這和一般的勞動合同到期時,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權利義務是不同的。用人單位到期拒絕簽訂無固定期限并拒絕給勞動者提供勞動條件的,構成違法終止勞動合同,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48條承擔經濟賠償金責任。
在本案中,這些已經工作滿十年的老動員工,雖然已合同期滿,但如果向上海羅森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要求,上海羅森也無權通過支付經濟補償的方式終止與這些老員工的勞動關系。在此種情況下,如上海羅森不同意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則構成違法終止勞動關系,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48條承擔經濟賠償金責任,即根據勞動者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兩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賠償金,而不是按員工在公司工作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補償,從2008年新勞動法頒布后開始計算。
對于那些工作沒有超過10年的勞動者,用人單位選擇不予續(xù)訂勞動合同是有法律依據的。對于用人單位惡意不予續(xù)訂勞動合同的情況,勞動者一般只能選擇默默離開。案例中的絕大部分員工可以說毫無抗爭的權利余地。
在職工與單位的博弈過程中,職工個人的力量是非常薄弱的,對于發(fā)生并購的企業(yè)更是如此。一般而言,在國外,當企業(yè)之間進行并購談判時,工會作為獨立的一方是要介入談判的,一般會通過修訂集體合同來保護被并購員工的權益。但是在我們國家,這看起來好像不太現實。
我國法律賦予了職工工會通過與用人單位簽訂集體合同的方式來維護職工權益的職能?!秳趧雍贤ā返谖迨粭l規(guī)定:“企業(yè)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通過平等協商,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wèi)生、保障福利等事項訂立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集體合同合同由工會代表企業(yè)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訂立;尚未建立工會的用人單位,由上級工會指導勞動者推薦的代表與用人單位訂立?!钡谖迨臈l規(guī)定:“集體合同訂立后,應當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依法訂立的集體合同對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約束力。”
在本案中,勞動者作為弱勢群體一方,向用人單位主張權益必然是一個艱辛的過程,如能通過工會與單位進行協商,用簽訂集體合同的方式來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將更有利于化解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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