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憂保勞工保障早報:帶薪年休假有幾天
根據(jù)2008年1月1日生效實施的《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jīng)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shù),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因國家?guī)侥昙偈?008年后實施的,因此,依照規(guī)定在2008年后開始享受帶薪年假,可以主張2008年后的未休年假工資補償。一般來說,勞動者2008年后未享受或未足額享受帶薪年假的,可以要求單位支付帶薪年假工資報酬,但是由于各地的司法實踐不盡一致及對勞資雙方舉證責任的分配不同,也可能會造成勞動者無法得到更多年限的帶薪年假工資報酬。
發(fā)生年休假糾紛怎么解決
用人單位不安排員工年休假又不按規(guī)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而發(fā)生糾紛的,員工可以采取兩種途徑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向所在地的勞動監(jiān)察大隊舉報,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如勞動部門要求用人單位限期支付而不支付的,勞動監(jiān)察部門有權要求用人單位除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外,還應當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標準向員工加付賠償金。即在這種情況下,員工有權獲得日平均工資的600%年休假工資報酬及賠償金。
員工有權向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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