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簽: 勞動合同
倒簽勞動合同要付二倍工資嗎?
2016-12-04 08:00:09
無憂保


案情簡介
孫某于2008年9月18日人職某管理咨詢有限公司,雙方于2009年3月4日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約定的期限為2008年9月18日起至2011年9月 18日止。后孫某申請仲裁,要求某管理咨詢有限公司支付2008年10月18日 至2009年3月4日期間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判認定,某管理咨詢有限公司與孫某簽訂的書面勞動合同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該合同寫明,勞動合同期限從2008年9月 18日起至2011年9月18日止,依法應(yīng)認定上述期間雙方已簽訂勞動合同。孫某要求某管理咨詢有限公司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
案情分析
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應(yīng)當(dāng)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nèi)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現(xiàn)實中,用人單位常常由于各種原因,未能依法及時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是超過法定的一個月期限之后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如果雙方在補訂勞動合同時將日期補訂到實際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nèi)的,由于勞動者同意補訂勞動合同,視為對勞動合同從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nèi)訂立的同意和追認,且勞動合同訂立期限已在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nèi),不再符合支付二倍工資的情形,不應(yīng)當(dāng)支付。
如果在補訂勞動合同時未補訂到實際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nèi)的,對實際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與補訂之日之間的時間段,由于沒有書面勞動合同,自然符合支付二倍工資的法定情形。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之后訂立的勞動合同,并不當(dāng)然阻斷之前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zé)任。當(dāng)然,這里可能又存在時效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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