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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不能自定“潛規(guī)則”
2016-12-06 08: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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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放 2003年8月至2006年3月,張榮在天津市一家物流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物流公司)工作。2006年5月29日至2007年4月3日,就職于重慶某運輸公司天津辦事處 (以下簡稱重慶公司)工作。該公司于2006年10月份與她簽訂了為期一年的,約定3個月,并為其辦理 五險一金。她的人
案件回放 2003年8月至2006年3月,張榮在天津市一家物流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物流公司)工作。2006年5月29日至2007年4月3日,就職于重慶某運輸公司天津辦事處 (以下簡稱重慶公司)工作。該公司于2006年10月份與她簽訂了為期一年的,約定3個月,并為其辦理 “五險一金”。她的人事檔案于2006年10月從那家物流公司檔案存放地——天津市河北區(qū)人才中心轉(zhuǎn)到運輸公司天津辦事處委托的人事代理公司勝利企業(yè)管理咨詢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勝利公司)。張榮于2007年4月3日提出辭職,經(jīng)運輸公司批準后當天完成交接工作?! ∞o職后,張榮與勝利公司負責檔案存放工作的人員達成口頭協(xié)議,在沒有找到工作前人事檔案暫存勝利公司,每月交納20元存檔費。2008年4月,張榮被青島物流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錄用。當張榮去勝利公司辦理檔案轉(zhuǎn)移手續(xù)時,該單位負責人讓其繳納14個月的1680元人事代理費。張榮認為,勞動關(guān)系已經(jīng)解除,勝利公司不應(yīng)該在其辭職期間收取14個月的人事代理費,并將之舉報到天津市監(jiān)察總隊。 處理結(jié)果 2009年1月19日,天津市勞動保障監(jiān)察總隊開始立案調(diào)查。重慶公司天津辦事處負責人在接受詢問時稱,該辦事處因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不能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因此委托勝利公司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作為人事代理派遣到該辦事處,向該公司每月支付120元人事代理費用。2007年4月30日,張榮向辦事處提出辭職,在沒有同意的情況下,張榮就離開了公司?! 倮驹诮邮茉儐枙r稱,重慶公司辦事處與勝利公司簽訂了人事代理協(xié)議,為其提供員工人事關(guān)系的管理以及員工統(tǒng)籌與公積金代繳服務(wù),重慶公司辦事處所用員工的勞動合同由勝利公司同員工簽訂,重慶公司按每人120元/月向勝利公司交納相關(guān)代理費用。外派人員每月收取每人120元的人事代理費用,張榮于2006年5月與該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合同期限為一年,2007年5月張榮從重慶公司辦事處辭職時未向公司告知,因此公司依然按照協(xié)議收取14個月共計1680元的費用。 執(zhí)法人員通過調(diào)查了解到,勝利公司內(nèi)部有一個 “潛規(guī)則”——凡是被招用的員工,工作5個月后才能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簽訂一年勞動合同的,試用期3個月。針對上述情況,天津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對勝利公司下達了《天津市勞動保障監(jiān)察責令整改決定書》:要求其在7日內(nèi),按照有關(guān)規(guī)定調(diào)整試用期,并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同時,勝利公司主動退還了多收張榮的1400元人事代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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