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14位“康師傅”員工追討住房公積金的背后
2016-12-10 08: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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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師傅方便面的生產(chǎn)企業(yè)之一廣州頂益食品有限公司(下稱廣州頂益)的14位員工,正在打一場追討住房公積金的官司。 我們走的是一條非常規(guī)范的法律途徑。我們要爭取的東西,在國務院的條例上寫得清清楚楚。郭昌德(化名,上述14位員工的代表)說起來理直氣壯。 郭昌德所說的
“康師傅”方便面的生產(chǎn)企業(yè)之一———廣州頂益食品有限公司(下稱“廣州頂益”)的14位員工,正在打一場追討住房公積金的官司。 “我們走的是一條非常規(guī)范的法律途徑。我們要爭取的東西,在國務院的條例上寫得清清楚楚。”郭昌德(化名,上述14位員工的代表)說起來理直氣壯。 郭昌德所說的“條例”,是指國務院1999年4月頒布實施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下稱《條例》)。其第20條明確規(guī)定: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逾期繳存或者少繳。 郭昌德們“所要爭取的東西”,就是一筆長達5年多的住房公積金。 不過,這14位“康師傅”起訴的并非欠他們這筆公積金的廣州頂益,而是廣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下稱“管理中心”),廣州頂益在此案中只是“第三人”。 10月8日,此案在廣州市越秀區(qū)法院開庭審理,但未當庭宣判。 這宗官司,集中反映了當前我國住房公積金“歸集執(zhí)法”所面臨的困境。 “這不是一家公司的問題” 郭昌德告訴記者,從1999年4月起,廣州頂益就一直未給他們14人繳納住房公積金,5年多來已欠繳共約25萬元。他們原本想起訴公司,但其代理律師周繼華了解到,住房公積金問題既不屬于勞動仲裁的范疇,不能通過勞動部門來解決;也非民事糾紛,員工不能直接起訴企業(yè)。因而他們就“拐了一個彎”,提起行政訴訟,起訴管理中心行政不作為。“希望通過這種方式,令廣州頂益補繳這些住房公積金。”周繼華說。 而在起訴前,郭昌德等人曾向市管理中心投訴過此事。 據(jù)了解,管理中心今年5月21日收到投訴信之后,曾4次以正式的書面形式,向廣州頂益宣講相關政策,告知該公司應為員工繳納住房公積金。而直到管理中心7月16日發(fā)出“限期辦理通知書”,責令廣州頂益在10個工作日內到該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xù)后,廣州頂益才于7月29日來辦理相關手續(xù),開始為其所有員工繳納住房公積金。但是,頂益公司并未為郭昌德等14人補繳5年來的住房公積金。為此,管理中心還曾于9月10日再次發(fā)出通知書,責令該公司在9月27日前“補繳郭昌德等14人1999年4月至2004年6月的住房公積金”,而廣州頂益至今未予執(zhí)行。 基于上述情況,在10月8日的庭審中,被告管理中心認為,其自身正在履行職責,而且補繳一事正在處理過程當中,因此原告以“非結果”的過程作為依據(jù)提起訴訟的理由不夠充分。但郭昌德等原告卻認為,被告是“消極履行”而非“積極履行”,“部分履行”而非“充分履行”其法定的督繳職責。 那么,廣州頂益為何遲遲不為郭昌德等14人補繳住房公積金呢? 庭審時,該公司的負責人向法官陳述了一些操作方面的困難,諸如所涉資金數(shù)額大、時間長、核算難等。 而10月15日該公司有關人士在接受記者采訪時又提出了其他的理由。他說,公司已用集體宿舍的方式為員工提供了的住房福利,因而在今年7月之前一直沒有繳納住房公積金。 但建設部住房公積金監(jiān)管處的朱華處長卻表示“這種說法站不住腳”,他告訴記者,依據(jù)《條例》,繳納住房公積金與單位有否為其員工提供住房沒有關系,即使從單位分了房的或者自購了住房的員工,一樣要享受住房公積金待遇,何況單位集體宿舍的產(chǎn)權并不屬于員工。 其實,如果廣州頂益完全按照《條例》執(zhí)行,為上述14位員工補繳今年7月以前的住房公積金,那么,包括該公司在內的“康師傅”在廣州乃至全國的所有子公司,都應為其離職和在職員工足額繳納全部住房公積金。這無疑是企業(yè)難以接受的一筆巨大的成本開支。這才是該公司不為14位原告補繳公積金的真正原因。 記者從管理中心了解到,今年前8個月,廣州市新增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857家,而截至今年8月底,廣州市歷年累計繳存單位只有12755家,未繳、欠繳住房公積金的現(xiàn)象相當普遍,正如廣州頂益的總經(jīng)理孫柏宏所言:“這不是一家公司的問題,是幾百家?guī)浊Ъ业膯栴}。” 歸集執(zhí)法的難題 廣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歸集部的朱凱華主任在談到“康師傅”案時曾表示:“原則上說,真正的被告應該是廣州頂益。”可為何偏偏是管理中心當了被告呢?而負責審理此案的審判長更告訴記者,該中心如此當上被告“已不是第一次了”。記者還從杭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了解到,該中心也曾經(jīng)被起訴過。 住房公積金欠繳問題嚴重,作為政府行政主管部門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自然責無旁貸,但如果就此認為他們都是“行政不作為”,卻也不公平。 因為盡管《條例》賦予了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督繳的行政職權,但這個權力相當有限,以至他們不能有效地履行法定職責:一方面,他們有一定的行政執(zhí)法權,有“執(zhí)法證”,可以通過正規(guī)的責令書或者上門催繳等方式,督促單位繳納住房公積金;另一方面,在應繳納單位“惡意”違法時,他們的執(zhí)法權卻非常有限。 建設部住房公積金監(jiān)管處朱華處長就對記者坦言:“國內住房公積金在歸集執(zhí)法這一塊確實存在不少問題,而缺乏足夠的行政執(zhí)法權,是造成這種狀況的重要原因。” “我們最擔心的就是執(zhí)法的問題。這是最困難的事情,也是國家法律法規(guī)的一個盲點。”朱凱華告訴記者,“我們發(fā)現(xiàn),住房公積金糾紛雖然越來越多,但其解決途徑卻很少。從法律上來說,住房公積金糾紛被從勞動爭議當中‘切’了出來,勞動者想維護自己在此方面的權益,卻不能通過勞動爭議去解決。如果住房公積金也能像養(yǎng)老保險一樣,通過勞動局,那么,如果出現(xiàn)問題解決起來就會快一點。” 按照《條例》規(guī)定,對于欠繳單位,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zhí)行。但周繼華律師告訴記者,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不僅成本高、周期長、效率低,而且,遇到“惡意”違法的情況時,管理中心卻往往一籌莫展。因為該中心不具有像勞動部門那樣的調閱企業(yè)用工情況、財務賬冊等資料的行政執(zhí)法權,難以獲得準確的工資數(shù)額;而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就需要提供執(zhí)行的具體金額,否則法院無法執(zhí)行。在這種情況下,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也就成為一句空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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