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biāo)簽: 勞動合同
簽收單可證明簽訂了勞動合同嗎
2016-12-13 08:00:10
無憂保


本報訊 近日,廣東省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一起勞動爭議糾紛案,法院依照員工的簽收單,認(rèn)定勞資雙方已簽訂書面 勞動合同 ,被告東莞潤豐金屬塑膠有限公司無須支付原告雷某的雙倍工資差額。 雷某于2001年8月4日入職潤豐公司。2008年5月31日,潤豐公司向雷某發(fā)出終止勞
本報訊 近日,廣東省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一起勞動爭議糾紛案,法院依照員工的簽收單,認(rèn)定勞資雙方已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被告東莞潤豐金屬塑膠有限公司無須支付原告雷某的雙倍工資差額。 雷某于2001年8月4日入職潤豐公司。2008年5月31日,潤豐公司向雷某發(fā)出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后雷某申請勞動仲裁,勞動裁決后雷某不服,訴至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請求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 一審中,潤豐公司提供了簽有雷某名字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為2007年6月1日至2008年5月31日。據(jù)司法鑒定,勞動合同上的雷某名字并非雷某本人書寫。同時,潤豐公司又提交了《勞動合同簽收名單》,該名單中亦標(biāo)明“合同開始日為2007年6月1日”,“合同結(jié)束日為2008年5月31日”,雷某確認(rèn)該簽名是本人所簽。 一審法院審理認(rèn)為,根據(jù)司法鑒定意見書,勞動合同上的雷某簽名并非雷某本人書寫,潤豐公司雖否認(rèn)鑒定結(jié)果,但未能提出相反證據(jù),因此,原、被告雙方并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潤豐公司應(yīng)支付雷某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 潤豐公司不服,向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王寶道) (責(zé)任編輯: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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