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賠償金、加班工資、工資爭議案例
2016-12-14 08:00:09
無憂保


深龍勞仲案終字(2009)第A191號 申請人:王XX。 被申請人:深圳XX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韓軍,廣東品然律師事務所律師。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因賠償金、加班工資、工資等爭議一案,于2009年12月3日向本委提出申請請求,經(jīng)公開審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一、支
深龍勞仲案終字(2009)第A191號
申請人:王XX。
被申請人:深圳XX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韓軍,廣東品然律師事務所律師。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因賠償金、加班工資、工資等爭議一案,于2009年12月3日向本委提出申請請求,經(jīng)公開審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一、支付2009年7、8月未簽訂勞動合同又倍工資4885元;二、支付2009年6月至10月加班工資5363元;三、支付2009年11月份工資2600元;三、支付代通知金3000元;四、支付無故解雇賠償金1500元。
經(jīng)查,被申請人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于2009年7月28日。
另查,申請人稱其于2009年6月8日入職被申請人處。雙方確認,于2009年8月29日簽訂期限從2009年9月1日起至2010年8月31日止的勞動合同,合同約定標準工時制。隨后,雙方于2009年9月9日再次簽訂勞動合同,工作時間為甲方按照國家規(guī)定并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工作時間,乙方應執(zhí)行甲方規(guī)定的工作時間。2009年10月17日之前,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的工資包含了每周工作6日,每日工作9小時的工資,之后包含了每周工作5.5天,每日工作8小時的工資。
本委認為: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簽訂了勞動合同,雙方存在勞動關系,雙方權利義務受法律的保護和約束。
根據(jù)《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雙方當事人應當于用工之日起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申請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被申請人成立于2009年7月28日,在些之前,未經(jīng)注冊,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因此,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雙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成立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
被申請人作為用人單位,有權依據(jù)本單位的生產(chǎn)經(jīng)營特點依法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標準。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簽訂了兩份勞動合同,第一份約定實行標準工時制,工資為2200元/月;第二份約定被申請人按照國這規(guī)定并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工作時間,申請人應招待被申請人規(guī)定的工作時間,工資為3000元/月,可視為雙方變更了勞動合同的內(nèi)容,即確認申請人每周工作6日,每日工作9小時和每周工作5.5日,每日工作8小時的工資是3000元/月。因此該工資約定包含正常工作時間和加班工資,應視為有效。
經(jīng)查,申請人于2009年11月27日離職。
申請人主張系被申請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其沒有提交證據(jù)證明其主張,所以本委對其主張不予采信。
基于以上事實和認定,裁決如下:
一、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109.57元;
二、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2009年11月的工資2386.3元;
三、駁回申請人的其他申請請求。
本仲裁為終局裁決。
仲裁員:鄭斌
2010年1月27日
(以上內(nèi)容事實與理由部分略有刪減,裁決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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