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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工工地受傷,律師幫忙維權,建設單位賠償
2016-12-25 08:00:09
無憂保


張某是湖南籍的農民工,和幾個同村的老鄉(xiāng)一起在某建筑工地,包工頭胡某的勞務隊工作。2012年4月份,張某在工作中被工具砸傷,導致腿部骨折,隨后胡某及其他工友立即送張某到附近的醫(yī)院治療,花去醫(yī)藥費兩萬多元。由于包工頭胡某手頭沒有那么多現金,只給了張某五千元,其余醫(yī)藥費均為張某找老鄉(xiāng)借款,自己墊付。張某出院后,不斷找胡某要求支付醫(yī)藥費,胡某稱是張某自己不小心,操作失誤才受傷的,自己對張某受傷沒有過錯,因此不同意賠償張某醫(yī)藥費。張某維權無門,心急如焚。一方面醫(yī)藥費沒有著落,后續(xù)治療無法進行;另一方面,受傷耽誤了干活,需要休養(yǎng)幾個月,這期間都沒有收入,只能繼續(xù)住在工地,生活無人照顧。隨后,張某輾轉找到了本律師。本律師經過認真分析,認為張某的情況既符合民法規(guī)定的雇傭關系受傷,又符合勞動法規(guī)定的特殊工傷情況,并分別給張某列出了兩套賠償方案。經過對比兩套方案,并仔細分析利弊,本律師認為采取工傷賠償的途徑能夠更好地維護張某的合法權益。經過征求張某意見,張某同意采取工傷的途徑維權,并委托本律師代理維權事宜。因為張某實際受雇于胡某,沒有簽訂任何勞動合同,胡某是自然人沒有相應的勞務分包資質。根據有關法律規(guī)定,本律師將建設單位列為被申請人,提起勞動仲裁,要求確認勞動關系。后經一系列取證工作,仲裁委確認了雙方存在勞動關系。建設單位不服,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判決不存在勞動關系,一審法院判決存在勞動關系。建設單位再次不服,又上訴到中院,最后中院維持原判。勞動關系確認后,本律師又代理張某進行下一步的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和工傷賠償維權,再次經過勞動仲裁,一審和二審,最終建設單位賠償了張某全部工傷待遇十余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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