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工凌晨猝死在宿舍 法院判決因工傷死亡
2016-12-26 08: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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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黃某受聘于某中學學生宿舍管理員崗位,學校還為其提供了校內宿舍。2012年11月4日,黃某上班時間為18時至24時。零時過后,黃某回到自己的宿舍就寢。次日早上6時,校警發(fā)現(xiàn)黃某已死于宿舍床上,經法醫(yī)鑒定,黃某的死亡時間為凌晨3時左右。2013年3月,黃某的兒子小黃委托河北國器劉俊文律師代理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某市人社局受理后,于5月17日作出《認定工傷決定》。某中學不服,申請行政復議,復議機關予以維持。某中學還是不服,又向某區(qū)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被告作出的《認定工傷決定》。一審法院判決,維持被告人社局作出的《認定工傷決定》。某中學不服一審判決,又上訴于市中級法院,請求判決撤銷一審判決及被上訴人作出的《認定工傷決定》,最終二審法院亦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劉俊文律師代理意見:本案例爭議的焦點問題主要是事實認定問題,即黃某發(fā)病時是否處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首先,勞動者只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地點突發(fā)疾病才有可能享受工傷待遇。國務院2004年的《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guī)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fā)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這里所稱的“工作時間”,是指法律規(guī)定的或者單位要求職工工作的時間,包括加班加點時間。這里所稱的“工作崗位”,是指職工日常所在的工作崗位和本單位領導指派所從事工作的崗位。通常情況下是否處于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是容易判斷的,但是對于有些崗位工作性質有一定的特殊性。比如門衛(wèi)傳達室,他們在休息期間也承擔一定的工作任務,休息時有人叫門需要起來開門等,本案中宿舍管理員黃某就屬于這種情況。根據《某中學學生宿舍管理員崗位職責》、《某中學寢室管理人員工作日程安排》等規(guī)章,宿舍管理員在休息時間仍然有責任配合學校有關部門工作。管理員黃某雖然在休息時間段因病死亡,但學校安排宿舍管理員在學生宿舍區(qū)域內住宿,就是為了宿舍管理員能更好地履行工作職責,管理員的宿舍既是上班工作,又是休息的地方。因此,黃某死亡時間雖然是凌晨3時,但其死亡的地點是在其工作崗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其次,職工即使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fā)疾病,但經過48小時搶救之后才死亡的,或者病愈后仍然生存的,都不屬于視同工傷的情形。其中48小時的起算點應該是以醫(yī)療機構首診的時間為準。法律根據為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的第三條規(guī)定,“條例第十五條規(guī)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fā)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這里“突發(fā)疾病”包括各類疾病;“48小時”的起算時間,以醫(yī)療機構的初次診斷時間作為突發(fā)疾病的起算時間?!敝杂腥绱藝栏竦南拗?法理依據在于工傷側重于“因工受傷或因工死亡”,以及在工作中因接觸有毒有害物質導致的肌體損傷。嚴格意義上講,因自身肌體原因造成的人身損害不屬于工傷?,F(xiàn)實中,因為員工死亡給員工家庭和社會造成的影響較大,為了充分保護勞動者的權益,《工傷保險條例》對此作了擴展,即把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突發(fā)疾病死亡或經搶救48小時內死亡的情形列入“視同工傷”的范疇。所謂“視同工傷”,指的是原本理論上和邏輯上不屬于工傷的情形,通過法律法規(guī)的限定性規(guī)定而視同工傷辦理,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突破了工傷的理論界定,必須對此嚴格界定,否則,會危及工傷保險基金的安全,最終損害更多工傷職工的利益。本案中,黃某突發(fā)疾病未經治療死亡,屬于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fā)疾病死亡的情形。因此,符合《工傷保險條例》中視同工傷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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