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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員在欠條上簽字被法院認定為共同欠款人
2016-12-28 08: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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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顧】2009年8月,楊女士與馬某達成口頭挖掘機租賃協(xié)議,由馬某租用楊女士的挖機用于馬某的礦山作業(yè),并約定每月租金為40000元,起初雙方的合作還算愉快,馬某基本都能按時支付租金。2010年下半年以后,由于整個行業(yè)受到市場的影響,馬某礦山生意也每況愈下大不如前,拖欠租金的情況也時常發(fā)生,但基于誠信楊女士同意馬某繼續(xù)使用其挖機,租金可作適當寬限。馬某自2010年11月至2013年3月期間,使用楊女士的挖掘機產(chǎn)生臺班費(即租賃費用)共計近70萬元。馬某于2013年4月28日前向楊女士支付了現(xiàn)金45萬元整,并于2013年4月28日以陳某、王某的名義向楊女士出具了欠款單,對2010年11月4日至2013年3月25日期間所欠楊女士的臺班費(即租賃費用)進行全面清算,至2013年4月28日止馬某尚欠楊女士25萬元臺班費,后馬某又于2013年7月前后、2014年1月、2014年10分別向楊女士償還了3萬元、5萬元、2萬元。此后馬某再未償還楊女士欠款,尚欠楊女士15萬元。為了催促馬某還款,楊女士多次找馬某協(xié)商交涉,但馬某均不予答復。【委托律師】在楊女士多次要求馬某償還租金欠款無果的情況下,想到了找律師通過訴訟維權(quán),在通過其朋友介紹以后楊女士找到本律師希望幫助維權(quán),當楊女士把欠款單交給律師審查后發(fā)現(xiàn),在欠款人處簽字署名的欠款人為陳某及王某,而作為實際欠款人的馬某的名字僅在《欠款單》中提到“由于馬某不在場”字樣,并沒有馬某的簽字。為了最大限度的維護委托人的利益,律師向楊女士進行充分溝通說明后,律師提出本案可以考慮把陳某、王某及馬某作為共同欠款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三人分別向人民法院舉證證明他們之間的關系,如果無法證明的情況下,法律很可能判決實際簽字的兩人承擔償還責任,如果馬某在法庭上自認該欠款行為,那么三人將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楊女士在聽取了本律師對本案的全面分析后,當即決定辦理委托手續(xù),由本律師全權(quán)代理本案。律師在接受楊女士的委托后,于2015年2月初向昆明市某某縣人民法院提起了訴訟,訴訟的主要思路就是,將王某、陳某、馬某三人以共同欠款糾紛訴至法院?!痉ㄔ簩徖怼堪讣V至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依法傳喚了各當事人,于2015年4月初公開對本案進行了開庭審理,庭審中三被告均到庭參加訴訟。陳某、王某辯稱:我們是在被告馬某的礦山上為其工作,是馬某向原告租賃挖機,費用應當由馬某承擔。馬某辯稱:欠原告臺班費(租賃費)15萬元是事實,希望原告能給我點時間,在年底的時候還清。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公民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鑒于被告馬某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予以認可,對原告要求被告馬某支付租金15萬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某、陳某系完全民事行為能為人,應當知道向原告出具《欠款單》,交在《欠款單》的落款“欠款人”處簽字、按手印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jù)。對王某、陳某辯解的他們是受雇于馬某,受馬某委托出具的《欠款單》,責任應當由馬某承擔的主張,因未提供相應的證據(jù)證實,人民法院不予采信。而原告訴稱在出具《欠款單》后,被告先后共向原告支付了10萬元的事實,屬于原告的自認,法院予以采信。因此,對于原告要求王某、陳某支付租金15萬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最終法院判決由王某、陳某、馬某判決生效十日內(nèi)向楊女士支付挖掘機租金人民幣15萬元?!韭蓭熣摪浮壳房顔?、欠條、借條等是日常生活中與老百姓最為接近的一類書面憑證,同事、朋友、員工等往往基于幫忙而在以上憑證上簽字的情況比比皆是,并沒有考慮因為一個簽字而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最終將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在此律師提醒,任何簽字都需慎重,否則將有可能承擔無法預料的不利后果。本案中的王某與陳某事實上確實是馬某的雇員,一直從事馬某按排的工作,代表的也是馬某的行為,而就是因為在《欠款單》的落款“欠款人”處簽上了自己的名稱,最終被告法院認定共同與馬某一起承擔本案的賠償責任。而本案中對于王某及陳某如果在《欠款單》上署名時加上“代辦人”、“經(jīng)辦人”等字樣,或者在“欠款人”處寫上“王某、陳某代馬某”等字樣,本案的處理可能又將是另一種結(jié)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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