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工傷認定上訴案件
2016-12-29 08:00:13
無憂保


周某為某制衣廠員工,某次制衣廠要求其到外廠返工不合格衣物,路途發(fā)生車禍,經浮梁縣人保局先不認定工傷,經復議后認定為工傷,制衣廠不服提起訴訟,浮梁縣法院推翻工傷認定,周某上訴,經景德鎮(zhèn)市中級法院二審法院要求人保局重新對是否構成工傷進行認定。代 理 詞審判長、審判員:xx律師事務所依法接受上訴人周某的委托,指派我擔任其訴訟代理人,現根據本案的事實提出以下代理意見:一、上訴人周某與被上訴人寧某開的浮梁縣某某制衣廠之間為勞動關系,屬于事實勞動關系。浮梁縣人保局根據種種真實的證據做出的工傷認定,符合本案真實情況、符合法律規(guī)定。一審法院以種種含糊的理由、不對證據內容進行質證的情況下輕率推翻人保局的工傷認定,不能令人信服。并且上訴人周某事實上是受被上訴人寧某的某某制衣廠的管理、約束的,應當認定與廠方之間屬于勞動關系。上訴人周某此次事故中是受被上訴人某某制衣廠的寧某指派到杭州對廠里的貨物進行返工。本來寧某是安排沈某洲的弟弟到杭州返工的,因其要結婚所以才安排周某到杭州返工(2012年浮梁縣法制辦對沈某洲的調查筆錄第二頁)。上訴人周某發(fā)生車禍后,被上訴人某某制衣廠為完成返工的工作任務,被上訴人某某制衣廠又安排了廠里其他員工:程某琴和王某春到杭州為廠里返工(2012年6月10日下午3點浮梁縣法制辦對被上訴人寧某的調查筆錄第6頁)。實際上,被上訴人某某制衣廠經常安排員工到杭州返工,比如之前也派過沈某洲到杭州返工(2012年6月10日下午3點浮梁縣法制辦對被上訴人寧某的調查筆錄第5頁)。因此,上訴人周某到杭州返工是完成被上訴人某某制衣廠的工作任務,也并不是必須上訴人周某去。上訴人周某受被上訴人廠方管理、指派工作,且有證人證言證明勞動關系,雙方屬于勞動關系。二、上訴人周某與被上訴人寧某的某某制衣廠不屬于加工關系,而是屬于勞動關系。1、被上訴人寧某說與上訴人周某之間屬于加工關系不符合事實。他們之間關系之前為勞動關系后“轉變”為“加工關系”,但是轉變?yōu)椤凹庸りP系”后不與上訴人結算、計算之前的工資報酬;機器是上訴人向被上訴人“買”的,而價格被上訴人自己卻不知道;“加工的機器是向我(被上訴人寧某)購買的”,“錢從加工費里面扣,價格(機器價格)沒有規(guī)定的”(2012年6月10日下午3點浮梁縣法制辦對被上訴人寧某的調查筆錄第2頁),機器都賣給“加工商”了,所有權也“屬于”“加工商”了,但是卻不知道、不確定價格!加工關系也沒有簽訂加工協議,不知道加工價格;“返工費用由加工商自己負責,廠里的貨品返工由廠里負責”(2012年6月10日下午3點浮梁縣法制辦對被上訴人寧某的調查筆錄第5頁),而其又說返工的這批貨物無法區(qū)別其中的貨物哪些是由上訴人周某加工的,哪些是由其他人加工的(2012年6月10日下午3點浮梁縣法制辦對被上訴人寧某的調查筆錄第6頁),那請問,上訴人如何對自己的貨物進行返工,如何計算應該返工的數量?這些都不符合常理,這些被上訴人不能說清楚的事實說明他們之間不屬于加工關系,他們之間還是為勞動關系,這些說辭屬被上訴人寧某為逃避責任的無理辯解。綜上,上訴人周某與被上訴人寧某之間未勞動關系,請法庭撤銷景德鎮(zhèn)市浮梁縣人民法院(2012)浮行初字第03號行政判決書,改判駁回原審原告的訴訟請求,維持原景德鎮(zhèn)市浮梁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2012年5月3日作出的浮人勞社傷認字【2012】第b016號《工傷認定決定書》。以上代理意見請法庭依法予以采納。代理人:江西三人行律師事務所律師:江律師2013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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