蔣某勞動爭議糾紛案
2017-01-02 08: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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蔣某勞動爭議糾紛案【案由】勞動爭議糾紛【案情簡介】蔣某于2011年11月23日開始在湖南某酒業(yè)有限公司從事行政文員工作,月薪為2000元/月。從2012年2月份開始,湖南某酒業(yè)有限公司以遲到一分鐘罰款50元,以此類推的方式,對公司員工進行罰款,甚至在蔣某遲到不到一分鐘,僅遲到0.05秒的情況仍然對其罰款50元,致使蔣某每月工資的大部分都被湖南某酒業(yè)有限公司扣除。同時湖南某酒業(yè)有限公司亦未向蔣某支付克扣后的2012年2、3、4月的工資,蔣某遂向公司辭職,并辦理了工作交接。蔣某辭職后,自行向長沙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湖南某酒業(yè)有限公司向其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9000元,未發(fā)放的工資(含非法扣除部分)6539元。蔣某在仲裁開庭前委托湖南天潤人合律師事務所的鄒新軍律師擔任其勞動仲裁代理人。【承辦過程】鄒新軍律師接受蔣某的委托后,立即對本案進行調查了解,并收集整理了大量的證據(jù)材料,同時向長沙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增加責令湖南某酒業(yè)有限公司向蔣某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jīng)濟補償金1000元,逾期支付工資的加付賠償金6000元的訴訟請求。湖南某酒業(yè)有限公司提起反請求,要求扣除蔣某遲到和曠工的工資4014元,并賠償其經(jīng)濟損失17178元。仲裁庭審過程中,鄒新軍律師針對湖南某酒業(yè)有限公司規(guī)章制度未通過全體職工表決,程序不合法;規(guī)章制度明顯不合理,實體內容違法,對蔣某不具有約束力;公司在蔣某僅遲到不到一分多鐘,僅0.05秒就扣款50元,嚴重違法;蔣某雖系主動辭職,但卻是湖南某酒業(yè)有限公司違法克扣工資,及不未按時發(fā)放工資造成,公司仍應承擔解除勞動合同的經(jīng)濟補償金等事宜與湖南某酒業(yè)有限公司的代理律師展開了激烈的辯論。針對湖南某酒業(yè)有限公司反訴要求蔣某賠償其經(jīng)濟損失17178元,和要求按其所謂的規(guī)章制度克扣蔣某4014的工資的請求進行了強有力的駁斥?!境修k結果】長沙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采信了鄒新軍律師提供的全部證據(jù),并采納了鄒新軍律師的代理意見,于2012年6月25日作出如下仲裁裁決:湖南某酒業(yè)有限公司向蔣某支付雙倍工資8919.54元;二、湖南某酒業(yè)有限公司向蔣某支付2012年2月1日至5月7日的工資5586.21元;三、湖南某酒業(yè)有限公司向蔣某支付拖欠工資的經(jīng)濟補償金1396.55元;四、對湖南某酒業(yè)有限公司的反申請請求不予支持?!竞喴c評】本案系用人單位利用規(guī)章制度非法克扣勞動者工資,嚴重損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且性質特別惡劣的一起典型案例。用人單位根據(jù)個人喜好,隨意制定規(guī)章制度,根本就不遵守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的程序,交由職工表決通過。同時用人單位的所謂規(guī)章制度又規(guī)定遲到一分鐘罰50,遲到兩分鐘罰100,而蔣某每月21.75天的上班時間的日均工資僅92元左右,假設其遲到兩分鐘上班不僅不能獲得工資,反而要倒給單位8元錢。勞動者如果遲到2分鐘以上,就應該選擇曠工,因為遲到得越久勞動者倒給公司的錢越多,而曠工一天的罰款也只有100元,因而用人單位的所謂規(guī)章制度,根本起不到促使勞動者按時上下班,提高勞動者工作積極性的作用。更有甚者,在蔣某打卡遲到不足一分鐘,僅0.05秒的情況下就按遲到1分鐘計算,并克扣其50元的工資的行為,是一種性質特別惡劣,應該由社會輿論和道德來譴責的行為。用人單位在蔣某對其提起勞動仲裁后,不僅不反省,反而不顧蔣某離職時已辦理交接手續(xù),并由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簽字確認所有財產(chǎn)均已交接完成的情況,仍然惡意歪曲事實,提供虛假證據(jù),提出反請求,要求其賠償經(jīng)濟損失。當今社會是一個法制社會,但法制社會仍有不和諧的聲音,部分嚴重損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雖然仍大量存在,但通過廣大律師的努力,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能得到切實有效的保障。鄒新軍律師二0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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