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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可以隨時向派遣單位退回員工么?
2017-01-05 08:00:15
無憂保


夏燕峰律師談勞動法:用人單位可以隨時向派遣單位退回員工么?【案例】hw公司是一家勞務派遣公司。2009年8月,吳某與hw公司簽署了3年的勞動合同,約定將吳某派遣到某外資上海辦事處工作。2010年2月,該外資代表處向吳某發(fā)出書面解除用工通知書,理由是:吳某把代表處電子郵箱內的電子郵件發(fā)送至其私人的電子郵箱。次日,勞務派遣公司收到用工單位書面通知,稱吳某嚴重違反用工單位規(guī)章制度,將其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勞務派遣公司收到通知后當天解除了與吳某之間的勞動合同。吳某不服,認為派遣單位及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理由不充足。吳某只好向勞務派遣公司所在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恢復與勞務派遣公司的勞動關系,并要求勞務派遣單位自解除至勞動關系恢復期間的工資?!鞠难喾迓蓭煼治觥窟@是一起因用人單位向派遣單位退回員工而引發(fā)的勞動爭議案件。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規(guī)定,“用派遣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guī)定情形的,用工單位可以將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勞務派遣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guī)定,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該規(guī)定對派遣員工被退回勞務派遣公司的條件比較科學,也比較合理比較明確。如果用工單位不能嚴格依此規(guī)定無故退回派遣員工,不僅可能是違約行為,而更可能是一種違法行為。因此,根據上述法律規(guī)定,如果用工單位向勞務派遣單位退回員工必須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guī)定的情形,否則用人單位退回員工的行為時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在本案中,辦事處為王某的用工單位,而勞務派遣單位hw公司則為吳某的用人單位。辦事處僅僅以在吳某將代表處電子郵箱內的電子郵件發(fā)送至其私人的電子郵箱而將吳某退回到hw公司,hw公司據此而解除與吳某的勞動合同。辦事處明顯違反了法律規(guī)定,侵害了吳某的合法權益,構成違法?!痉l】《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五條 被派遣勞動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的規(guī)定與勞務派遣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被派遣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guī)定情形的,用工單位可以將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勞務派遣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guī)定,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緃r應對】1、用工單位將員工退回勞務派遣單位時,必須符合《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guī)定,否則將構成違法,將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2、勞務派遣單位在遇到用工單位退回員工時,必須對用工單位的退回理由進行審查,符合《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情形的,勞務派遣單位可以據此與該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否則必須要求用工單位對此承擔違法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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