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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故擅自礦工 7申請人索賠及要求補繳社保遭拒

2017-01-06 08:00:13 無憂保
無故擅自礦工 7申請人索賠及要求補繳社保遭拒 鄭州律師朱軍代理航天正陽甜菊制品有限公司勞動爭議案件開庭 2011年3月30日上午,河南國銀律師事務所勞動法律事務部負責人朱軍律師在駐馬店市正陽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出庭。申請人皮新建、高廣生、楊建軍、汪湘云、李冬麗、李俊坡、袁素華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及賠償金100900元、支付勞動報酬63627.2元,并要求為7名申請人補繳各項社會保險金。 朱軍律師作為航天正陽甜菊制品有限公司代理人針對申請人皮新建、高廣生、楊建軍、汪湘云、李冬麗、李俊坡、袁素華的仲裁申請對發(fā)表了如下代理意見: 一、針對申請人皮新建的答辯意見。 1、皮新建于2010年4月7日與答辯人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時間為一年。勞動合同期限自2010年4月7日至2011年4月6日,工作崗位為車間生產(chǎn)崗位,工資標準為基本工資加其他補助。 2、自2010年9月17日開始,皮新建無故在未經(jīng)答辯人批準的情況下擅自礦工,經(jīng)答辯人多次電話聯(lián)系拒絕到單位上班。現(xiàn)皮新建仲裁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答辯人認為基于皮新建事實上已經(jīng)長期單位脫離管理,雙方事實上已經(jīng)不存在勞動關系。 3、答辯人沒有主動要求解除與皮新建直接的勞動關系,因皮新建一直礦工脫離單位的勞動關系,答辯人不應當向其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的經(jīng)濟補償金及經(jīng)經(jīng)賠償金。同時,答辯人認為經(jīng)濟補償金與經(jīng)濟賠償金同時主張也沒有法律依據(jù)。 4、皮新建在上班期間的工資等勞動報酬均已及時支付完畢,其要求補發(fā)加班工作的勞動報酬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jù)。 5、皮新建要求補交社會保險金的請求不屬于勞動仲裁的范圍。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答辯人認為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關于社保費用繳納產(chǎn)生的糾紛應對由社保費征收機構進行處理,而不能申請勞動仲裁。 二、針對申請人高廣生的答辯意見。 1、高廣生于2010年4月7日與答辯人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時間為一年。勞動合同期限自2010年4月7日至2011年4月6日,工作崗位為車間生產(chǎn)崗位,工資標準為基本工資加其他補助。 2、2010年5月8日,高廣生在上班期間嚴重違紀擅自脫離工作崗位,致使單位減速機損壞給單位造成嚴重經(jīng)濟損失。 3、自2010年5月8日開始,高廣生無故在未經(jīng)答辯人批準的情況下擅自礦工,經(jīng)答辯人多次電話聯(lián)系拒絕到單位上班?,F(xiàn)皮新建仲裁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答辯人認為基于高廣生事實上已經(jīng)長期單位脫離管理,雙方事實上已經(jīng)不存在勞動關系。 4、答辯人沒有主動要求解除與高廣生直接的勞動關系,因高廣生一直礦工脫離單位的勞動關系,答辯人不應當向其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的經(jīng)濟補償金及經(jīng)經(jīng)賠償金。同時,答辯人認為經(jīng)濟補償金與經(jīng)濟賠償金同時主張也沒有法律依據(jù)。 5、高廣生在上班期間的工資等勞動報酬均已及時支付完畢,其要求補發(fā)加班工作的勞動報酬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jù)。 6、高廣生要求補交社會保險金的請求不屬于勞動仲裁的范圍。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答辯人認為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關于社保費用繳納產(chǎn)生的糾紛應對由社保費征收機構進行處理,而不能申請勞動仲裁。 三、針對申請人楊建軍的答辯意見。 1、楊建軍于2008年1月與答辯人之間建立勞動關系,并且于2010年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時間為一年。勞動合同期限自2010年4月7日至2011年4月6日,工作崗位為車間生產(chǎn)崗位,工資標準為基本工資加其他補助。 2、自2010年11月份開始,楊建軍擅自離職。 3、2010年12月24日,楊建軍向單位申請辭職,并提交了書面辭職申請。答辯人認為雙方之間已經(jīng)解除了勞動關系。 4、楊建軍因個人原因向單位申請辭職,其與單位之間的勞動關系已經(jīng)解除,答辯人不應當向其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的經(jīng)濟補償金及經(jīng)經(jīng)賠償金。 5、楊建軍在上班期間的工資等勞動報酬均已及時支付完畢,其要求補發(fā)加班工作的勞動報酬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jù)。 6、楊建軍要求補交社會保險金的請求不屬于勞動仲裁的范圍。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答辯人認為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關于社保費用繳納產(chǎn)生的糾紛應對由社保費征收機構進行處理,而不能申請勞動仲裁。 四、針對申請人汪湘云的答辯意見。 1、汪湘云于于2010年4月7日與答辯人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時間為一年。勞動合同期限自2010年4月7日至2011年4月6日,工作崗位為車間生產(chǎn)崗位,工資標準為基本工資加其他補助。 2、2010年6月22日,汪湘云因個人原因向單位申請辭職,并提交了書面辭職申請,答辯人也同意其辭職請求。答辯人認為雙方之間已經(jīng)解除了勞動關系。 3、汪湘云因個人原因向單位申請辭職,其與單位之間的勞動關系已經(jīng)解除,答辯人不應當向其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的經(jīng)濟補償金及經(jīng)經(jīng)賠償金。 4、汪湘云在上班期間的工資等勞動報酬均已及時支付完畢,其要求補發(fā)加班工作的勞動報酬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jù)。 5、汪湘云要求補交社會保險金的請求不屬于勞動仲裁的范圍。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答辯人認為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關于社保費用繳納產(chǎn)生的糾紛應對由社保費征收機構進行處理,而不能申請勞動仲裁。 五、針對申請人李冬麗的答辯意見。 1、李冬麗于于2010年4月7日與答辯人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時間為一年。勞動合同期限自2010年4月7日至2011年4月6日,工作崗位為車間生產(chǎn)崗位,工資標準為基本工資加其他補助。 2、2010年8月2日,李冬麗因個人原因向單位申請辭職,并提交了書面辭職申請,雙方之間已經(jīng)解除了勞動關系。 3、李冬麗因個人原因向單位申請辭職,其與單位之間的勞動關系已經(jīng)解除,答辯人不應當向其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的經(jīng)濟補償金及經(jīng)經(jīng)賠償金。 4、李冬麗在上班期間的工資等勞動報酬均已及時支付完畢,其要求補發(fā)加班工作的勞動報酬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jù)。 5、李冬麗要求補交社會保險金的請求不屬于勞動仲裁的范圍。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答辯人認為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關于社保費用繳納產(chǎn)生的糾紛應對由社保費征收機構進行處理,而不能申請勞動仲裁。 六、針對申請人李俊坡的答辯意見。 1、李俊坡于于2010年4月7日與答辯人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時間為一年。勞動合同期限自2010年4月7日至2011年4月6日,工作崗位為車間生產(chǎn)崗位,工資標準為基本工資加其他補助。 2、2010年6月25日,李俊坡因個人原因向單位申請辭職,并提交了書面辭職申請,雙方之間已經(jīng)解除了勞動關系。 3、李俊坡因個人原因向單位申請辭職,其與單位之間的勞動關系已經(jīng)解除,答辯人不應當向其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的經(jīng)濟補償金及經(jīng)經(jīng)賠償金。 4、李俊坡在上班期間的工資等勞動報酬均已及時支付完畢,其要求補發(fā)加班工作的勞動報酬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jù)。 5、李俊坡要求補交社會保險金的請求不屬于勞動仲裁的范圍。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答辯人認為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關于社保費用繳納產(chǎn)生的糾紛應對由社保費征收機構進行處理,而不能申請勞動仲裁。 七、針對申請人袁素華的答辯意見。 1、袁素華于2007年12月24日與答辯人之間建立勞動關系,并且于2010年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時間為一年。勞動合同期限自2010年4月7日至2011年4月6日,工作崗位為車間生產(chǎn)崗位,工資標準為基本工資加其他補助。 2、2011年2月23日,袁素華因個人原因向單位申請辭職,并提交了書面辭職申請,雙方之間已經(jīng)解除了勞動關系。 3、袁素華因個人原因向單位申請辭職,其與單位之間的勞動關系已經(jīng)解除,答辯人不應當向其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的經(jīng)濟補償金及經(jīng)經(jīng)賠償金。 4、袁素華在上班期間的工資等勞動報酬均已及時支付完畢,其要求補發(fā)加班工作的勞動報酬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jù)。 5、袁素華要求補交社會保險金的請求不屬于勞動仲裁的范圍。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答辯人認為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關于社保費用繳納產(chǎn)生的糾紛應對由社保費征收機構進行處理,而不能申請勞動仲裁。 對于本案,朱軍律師認為案件事實是很清楚的,拒絕了七名申請人的調解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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