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簽: 工傷
童工非因工傷亡,用人單位是否承擔賠償責任?
2017-01-07 08:00:13
無憂保


案情:2006年7月,北京市保安總公司下屬一分公司招用了一名保安,叫王----,15歲多,經(jīng)過培訓后,將其安排到一寫字樓當保安,一天晚上,王忠鋒休息時,串至14樓窗臺上,后不知為什么王從十四樓掉了下來死亡,后經(jīng)公安分局偵查,認定王不是他殺,屬于非正常死亡。家屬要求保安公司賠償損失,保安公司說王---不是工作期間死亡,不屬于工傷,不給賠償。死者家屬無望,就聘請了郭增忠律師,郭律師接受委托后,認真進行了調查,發(fā)現(xiàn)死者屬于不滿十六周歲的童工。
郭律師認為:用人單位禁止招用不滿十六周歲的工人,如果招用童工,無論童工是否因工死亡,也就是說童工休息期間,或童工去街上玩遇到意外死亡、受傷,用人單位仍應全額賠償,這有法律規(guī)定的。
郭律師一紙訴狀將保安公司告上仲裁庭,仲裁庭作為新型重大疑難案件來對待,仲裁員經(jīng)過討論對該案把握不準,逐級上報至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部,最后確定認為郭律師的代理意見符合規(guī)定,用人單位使用童工,無論是否工傷,都得全額賠償,后經(jīng)仲裁,全部支持了郭律師的代理意見。保安公司賠償死者家屬30余萬元。家屬拿到賠償款后,非要再多給律師費,郭律師婉言拒絕,郭律師也感到很有成功感。
郭律師一紙訴狀將保安公司告上仲裁庭,仲裁庭作為新型重大疑難案件來對待,仲裁員經(jīng)過討論對該案把握不準,逐級上報至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部,最后確定認為郭律師的代理意見符合規(guī)定,用人單位使用童工,無論是否工傷,都得全額賠償,后經(jīng)仲裁,全部支持了郭律師的代理意見。保安公司賠償死者家屬30余萬元。家屬拿到賠償款后,非要再多給律師費,郭律師婉言拒絕,郭律師也感到很有成功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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