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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用人單位的“變身”,分清誰才是真正的“老板”!
2017-01-08 08:00:13
無憂保


陳某等在深圳龍崗一工廠打工多年,從未與工廠簽訂過書面勞動合同,2007年1月,工廠搬遷至另一地址(也在深圳龍崗區(qū)),同時工廠門口的牌子換成了新的名字,工資發(fā)放、內部操作等均以新廠名義進行,但因老板沒變,工資照樣計發(fā),陳某等均未在意。4月份,新工廠辭退了陳某,卻只支付了半個月的經濟補償金。陳某等為此委托本律師代理進行維權。
本律師審查后發(fā)現:陳某等原任職的工廠注冊為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控股股東就是他們所謂的老板,新的工廠為重新注冊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則是香港的一家公司。從表面來看,新舊兩個工廠是兩個完全獨立的法人和用人單位,因用人單位已經產生了變更,陳某等的工作年限不能連續(xù)計算,等于變相“歸零”了陳某等前幾年在舊廠工作的工齡,新工廠辭退陳某等只需按規(guī)定支付半個月的經濟補償金,而原工廠與陳某等的勞動關系非法終止也已過了仲裁時效(當時法律規(guī)定是60天,從陳某等未在新廠上班時計算,已經超過了時效)。本律師分析后提出代理觀點認為:雖然新舊兩個用人單位表面是獨立的法人,但其實質是由一個投資人(老板)控制的關聯企業(yè),二者在與陳某等建立勞動關系這一法律事實上應當同處于一個用人單位的地位,該案中,用人單位非法辭退陳某等,應當按照法律規(guī)定支付辭退經濟補償金,因此我們主張由新工廠和原工廠對違法解除陳某等的勞動關系承擔連帶責任。在經過復雜的調查取證和經歷了漫長的勞動仲裁、一審、二審訴訟、執(zhí)行程序之后,陳某等終于獲得了用人單位的辭退補償金,用人單位還按照我們的訴求支付了50%額外經濟補償金。通過此案,我們可以看出:用人單位的“變身”即變更,不一定會影響勞動合同,應當區(qū)分具體情形:一、若用人單位只是變更內部事項,比如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營業(yè)地址、股東等,該用人單位主體并未變更,此時,勞動合同繼續(xù)履行;二、若用人單位發(fā)生分立、合并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xù)有效,勞動合同由分立或合并后的承繼原單位權利和義務的新用人單位繼續(xù)履行;三、用人單位通過設立關聯企業(yè),變化用人單位的,此時,表面上用人單位主體已經變更,很難再要求新的單位繼續(xù)履行原勞動合同義務,對于所謂的“關聯企業(yè)”舉證也比較困難。因此,勞動者應當警惕用人單位的“變身“,及時就相關問題進行查詢或咨詢法律專業(yè)人士,保障自己的權益。雖然新的勞動仲裁法已經將勞動爭議的仲裁時效延長規(guī)定為一年,但用人單位“變身”多年還不被察覺的情況也比比皆是,勞動者應當樹立法律意識,分清誰才是你真正的“老板”。
附:相關法律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發(fā)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xù)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xù)履行。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于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合同法》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惡意規(guī)避《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的下列行為,應認定為無效行為,勞動者的工作年限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仍應連續(xù)計算:(一)為使勞動者“工齡歸零”,迫使勞動者辭職后重新與其簽訂勞動合同的;(二)通過設立關聯企業(yè),在與勞動者簽訂合同時交替變換用人單位名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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