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人公司訴王秀平工傷保險待遇糾紛案
2017-01-17 08:00:01
無憂保


【案情簡介】 原告:彭水縣同人實業(yè)有限責任公司 被告:王秀平 被告王秀平原系原告單位的職工。原告在被告工傷前為被告辦理了工傷保險。2007年3月22日,被告在工作中受傷,后經本縣人民醫(yī)院治療好轉出院。 2007年4月17日,原告(甲方)與被告(乙方)達成了工傷賠償事
【案情簡介】
原告:彭水縣同人實業(yè)有限責任公司
被告:王秀平
被告王秀平原系原告單位的職工。原告在被告工傷前為被告辦理了工傷保險。2007年3月22日,被告在工作中受傷,后經本縣人民醫(yī)院治療好轉出院。
2007年4月17日,原告(甲方)與被告(乙方)達成了工傷賠償事宜調解協(xié)議,該協(xié)議載明:“乙方在‘3.22’事故中不幸受傷,經住院治療,傷情好轉,本人要求并經醫(yī)院同意,乙方回廠療養(yǎng)。經雙方平等協(xié)商,就工傷賠償事宜自愿達成如下協(xié)議:一、乙方住院治療期間的醫(yī)藥費、生活費、護理費已由甲方全額支付,甲方不再給予乙方補償。二、本協(xié)議簽訂之日起,乙方應自動出院。甲方一次性給付乙方住院和回廠療養(yǎng)期間的誤工工資、必要的醫(yī)療費用共5000元整。三、乙方回廠療養(yǎng)期間的生活和護理由甲方負責。四、乙方治療終結后若構成傷殘,甲方按《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為乙方支付相應的傷殘待遇(以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支付的數額為限)。五、雙方申明:“本協(xié)議是雙方在明晰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的前提下,其真實意思的表示,永不反悔……”同日,被告在原告處先后領到了5000元和1000元,兩張領款單載明的領款事由載明的均是“領一次性誤工工資及醫(yī)療費用”。
雙方對被告受傷部位屬于工傷無異議,且原告主動為被告申請了工傷認定和傷殘鑒定。2007年7月16日,被告之傷經本縣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為九級傷殘,被告自愿解除與原告之間的勞動關系。
2007年8月6日,本縣社會保險局向原告撥付了被告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7688元。同年9月18日,被告在原告處領到了傷殘補助金4000元;同年10月23日,被告在原告處又領了3000元。
之后,被告認為原告少付其款額,遂向本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要求原告向其支付各項工傷費用計40425元。2008年7月8日,本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原告向被告支付工傷保險待遇32713元(其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7688元、一次性就業(yè)補助金17325元、一次性醫(yī)療補助金7700元),減去被告已領取的13000元,尚應支付19713元。原告不服該裁決,以雙方達成的調解協(xié)議合法有效并已履行完畢為由,要求法院駁回被告要求原告支付傷殘待遇的請求。
【裁判】
經法院審理認為,被告王秀平因工受傷,應當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原、被告雙方達成的調解協(xié)議除第四條外,雙方均無異議。該調解協(xié)議第四條約定“被告治療終結后若構成傷殘,原告按《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為被告支付相應的傷殘待遇(以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支付的數額為限)。”被告王秀平在與原告簽訂調解協(xié)議時對工傷保險待遇存有重大誤解,被告因此而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要求裁決原告向被告支付工傷保險待遇于法有據。關于仲裁裁決書裁決的原告尚應向被告支付19173元的款額,被告對此無異議,且彭水勞仲案字[2008]第39號仲裁裁決書認定事實清楚,引用法律法規(guī)準確。故,原告的請求于法無據,法院不予支持。
綜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七十一條,《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六十一條,《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重慶市工傷保險實施暫行辦法的通知》(渝府發(fā)[2003]82號)第二十八條及《重慶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貫徹執(zhí)行<工傷保險條例>有關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渝勞社辦發(fā)[2004]211號)第七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一、由原告彭水縣同人實業(yè)有限責任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30日內向被告王秀平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7688元、一次性就業(yè)補助金17325元,一次性醫(yī)療補助金7700元,共計32713元,被告王秀平已領取的13000元在兌現(xiàn)時減除,即原告彭水縣同人實業(yè)有限責任公司還須向被告王秀平支付1917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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