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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合同訴訟中的協議管轄?
2017-01-27 08:00:01
無憂保


協議管轄是指合同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糾紛發(fā)生之前或發(fā)生之后,用協議的方式來選擇解決他們之間爭議的管轄法院,又稱為約定管轄或合意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25條規(guī)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guī)定。" 從這一規(guī)定可以看出,我國民事訴訟法對國內民事案件的協議管轄有以下要求:當事人只能就合同案件協議管轄,其他案件不適用協議管轄。協議選擇管轄法院的范圍僅限于五個,即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協議管轄不僅要當事人協商一致,而且要用書面的形式約定,用口頭形式約定的,其約定無效;當 事人只能協議變更第一審的地域管轄,而不能協議變更級別管轄;協議管轄只限于非專屬管轄的訴訟,凡屬于專屬管轄的訴訟,不能由雙方當事人協議加以變更?! 〈送? <民事訴訟法>第25章對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轄也作了特別規(guī)定,主要有: ①特別地域管轄。根據<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因合同糾紛,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沒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簽訂或者履行.或者訴訟標的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或者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有可供扣押的財產、或者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設有代表機構,可以由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訴訟標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財產所在地以及代表機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趯俟茌?。因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內履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yè)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yè)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fā)自然資源合同時發(fā)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管轄,外國法院無權管轄?! 、蹍f議管轄。涉外合同糾紛的當事人,可以用書面協議選擇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法院管轄。選擇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管轄的,不得違反民事訴訟法關于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guī)定。這里"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是指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標的物所在地、被告住所地、被告可供扣押財產所在地或者代表機構所在地等?! 、軕V管轄。也叫推定管轄,是指雙方當事人之間即無獨立的管轄權協議,合同中無選擇法院的條款,也無任何口頭承諾,只是當一方當事人在一國法院起訴時,另一方對該國法院行使管轄權不提出異議,或者無條件應訴,或者在該法院提出反訴,這都表示當事人已接受該國法院的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245條規(guī)定,涉外民事訴訟的被告對人民法院管轄不提出異議、并應訴答辯的,視為承認該人民法院為有管轄權的法院。以上是地域管轄的內容。應當注意:對同一案件,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時,當事人可以選擇一個法院起訴;如果當事人向兩個以上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受理。 本文轉自網絡,如有侵權請聯系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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