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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公司出資額怎么分,離婚時哪些財產不能分
2017-01-28 08:00:01
無憂保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對方按其在公司中的出資額給予價值總額一半或適當的經濟補償;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的,應當按照不同的情況,進行分配。但是,當夫妻離婚時,一方是公司的發(fā)起人或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轉讓所持本公司的股份,即離婚時不得將所持有的股份分割給另一方,只能給與另一方相應的經濟補償?! ∫弧⒎蚱揠x婚公司出資額怎么分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對方按其在公司中的出資額給予價值總額一半或適當的經濟補償;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yōu)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2)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后,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糜谧C明前款規(guī)定的過半數股東同意的證據,可以是股東會決議,也可以是當事人通過其他合法途徑取得的股東的書面聲明材料?! 《?、離婚時哪些財產不能分 夫妻離婚時,一方是公司的發(fā)起人或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轉讓所持本公司的股份,即離婚時不得將所持有的股份分割給另一方,只能給與另一方相應的經濟補償: (1)夫妻雙方離婚時,一方或雙方屬于“持股一方所持有的股票是公司公開發(fā)行股份前已經發(fā)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尚未滿一年的”; (2)夫妻雙方離婚時,一方或雙方屬于“持股一方是公司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上市交易之日起尚未滿一年的”; (3)夫妻雙方離婚時,一方或者雙方屬于“持股一方作為發(fā)起人持有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尚未滿一年的”; (4)夫妻離婚時,一方或者雙方屬于“持股一方是公司董事、監(jiān)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的情性的,”所分割的股份不能超過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 (5)夫妻雙方離婚時,夫妻一方或者雙方作為公司的董事、監(jiān)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離職不到半年的,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票不能分割。本文轉載自網絡,如有侵權請聯系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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