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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規(guī)定那些情形可以要求離婚賠償?
2017-01-30 08:00:01
無憂保


根據婚姻法的規(guī)定,離婚時可以索要損害賠償的情形具體為:1、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者與他人結婚,或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但有配偶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外人也以為他們是夫妻的,亦構成重婚。重婚行為,是一種嚴重侵害配偶權的行為,是對一夫一妻制的嚴重破壞。對于重婚責任的追究,在實踐中往往有一種誤區(qū),以為重婚罪的追究只能是自訴,即只有受害者主動追究其刑事責任,司法機關才會受理,其實不然。仍有相當的重婚責任的追究是在公安機關介人偵查下的結果。當然,在民事活動,特別是離婚案件中,對于重婚責任的追究,不以重婚罪的認定為前提。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xù)、穩(wěn)定地共同居住的行為。對于偶爾、隱蔽的婚外性行為,不在此列。也即雖有可能影響夫妻關系,甚至最終導致夫妻感情破裂,但不能追究過錯方的損害賠償責任。司法實踐中容易引發(fā)的爭議是,何為持續(xù)、穩(wěn)定的共同居住,也即什么樣的時間段才能認為是持續(xù)、穩(wěn)定的。在實踐中,一般以3個月以上共同居住情形,會認定為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而若是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則可能構成重婚,受害者可以追究過錯方的重婚責任。3、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持續(xù)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由此,夫妻間日常生活中的偶爾打鬧、爭吵不構成家庭暴力。并且,對于家庭暴力的責任追究,需要造成一定的傷害后果。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虐待,是指以作為或不作為的形式,對配偶或其他家庭成員歧視、折磨、摧殘,使其在精神上、肉體上遭受損害的違法行為。如打罵、恐嚇、凍餓、患病不予治療、限制人身自由等。遺棄,是指負有贍養(yǎng)、撫養(yǎng)、扶養(yǎng)義務的一方,對需要贍養(yǎng)、撫養(yǎng)、扶養(yǎng)的另一方,不履行義務的違法行為。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均以一定的損害后果來表現,情節(jié)惡劣的,可追究相應的刑事責任。本文轉載自網絡,如有侵權請聯(lián)系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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