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屬于職工原因超過工傷認定申請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申請期限內(nèi)
2017-01-31 08:00:01
無憂保


2014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 第七條 由于不屬于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自身原因超過工傷認定申請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申請期限內(nèi)。 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誤申請時間的,應(yīng)當(dāng)認定為不屬于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自身原因: (一)不可抗力; (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三)屬于用人單位原因; (四)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登記制度不完善; (五)當(dāng)事人對是否存在勞動關(guān)系申請仲裁、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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