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簽:
聶樹斌案,錯案是如何釀成的?
2017-02-06 08:00:01
無憂保


聶樹斌案,錯案是如何釀成的? 刑事法律實務 新華社2016年12月2日訊,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對原審被告人聶樹斌故意殺人、強奸婦女再審案公開宣判,宣告撤銷原審判決,改判聶樹斌無罪。聶樹斌案從1995年3月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死刑到1995年4月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維持并核準死刑;從2005年1月另案被告人王書金自認系聶樹斌案真兇,到201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復查本案;2016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決定提審該案,到2016年7月最高人民檢察院認為原審判決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應當改判聶樹斌無罪,最終最高人民法院宣告撤銷原審判決,改判聶樹斌無罪。聶樹斌案存在明顯的錯誤,辯護律師張景和在一審期間堅持強奸案無罪辯護,“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聶樹斌犯強奸婦女罪的證據(jù)不足,不能認定”,該案卻被石家莊中級人民法院判決死刑,且對辯護律師意見不做援引與回應。聶樹斌自行上訴,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維持死刑判決,并在二審判決書中核準死刑。1983年為配合“嚴打”頒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授權高級人民法院核準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直接導致聶樹斌案難以得到最高人民法院死刑核準程序司法救濟,也使得1979年頒布的《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被《人民法院組織法》修正案與最高人民法院通知輕易突破。聶樹斌案的辯護律師是盡職盡責的,他們已經發(fā)現(xiàn)聶樹斌不是“真兇”,但無罪辯護意見卻不被尊重。最高人民法院提審發(fā)現(xiàn)“缺乏能夠鎖定原審被告人聶樹斌作案的客觀證據(jù)”、“作案時間不能確認”、作案工具“來源不能確認”、“被害人死亡時間和死亡原因不能確認”,而且大量“訊問筆錄缺失”、“重要證人詢問筆錄缺失”、“原判據(jù)以定案的證據(jù)沒有形成完整鎖鏈,沒有達到證據(jù)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也沒有達到基本事實清楚、基本證據(jù)確鑿的定罪要求”。這樣的明顯“錯案”,河北兩級法院竟然做出死刑判決而且核準死刑,這不僅是對律師辯護權缺乏起碼的重視,更是對生命缺乏最基本的敬畏。 公安機關對于“命案必破”的壓力,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移交“命案”必然 起訴的習慣,法院對于領導督辦案件“從速從嚴”判決的遵從,使得聶樹斌案在“打擊犯罪”與“弘揚正氣”的旗幟下“集體闖紅燈”。辯護人有理有據(jù)的質疑,也被當成“干擾辦案”被有意無意忽視,甚至認為是“狡辯”。 聶樹斌案嚴格意義上講不屬于“冤案”也不屬于“假案”,而是屬于“錯案”??陀^事實只有“上帝”知道,法律人只知道法律事實,這就需要同舉證與質證來查明“可證實”的事實,然后根據(jù)法律事實做出有罪或無罪、輕罪或重罪的判斷與裁決。聶樹斌案既然存在大量無法“證實”的疑問,不能達到“基本事實清楚、基本證據(jù)確鑿的定罪要求”,就應該“疑罪從無”。一些人在自己臆造的“正義”下無視刑事證據(jù)規(guī)則,“疑罪”也要“辦成鐵案”不惜非法取證甚至刑訊逼供,這也就釀成了錯案,而且一錯再錯。 王書金承認自己制造了石家莊西郊玉米地強奸殺人案,這才使得聶樹斌案沉冤昭雪被重視。王書金陳述的細節(jié)與石家莊西郊玉米地強奸殺人案細節(jié)高度吻合,而且澄清了原案中無法查明的在受害人康某身邊發(fā)現(xiàn)一串鑰匙的疑問,也澄清了自行車顏色的疑問。“真兇”王書金出現(xiàn)且愿意“交代清楚”,這才有聶樹斌案申訴的峰回路轉。此外,時任廣平縣公安局副局長鄭成月堅持不懈查明案件真相,即使被免職也從不屈服,這才有石家莊西郊玉米地強奸殺人案大白于天下。 明明可以在一審中就可以無罪釋放的案件,明明二審就可以糾錯的案件,聶樹斌的辯護律師與王書金的辦案警察都能夠合理判斷聶樹斌不是“真兇”,卻20多年后才被糾正,原因何在?聶樹斌錯案不是沒有人發(fā)現(xiàn)錯誤,而是“主事者”無視這些錯誤,執(zhí)意將錯案“進行到底”。冤假錯案不能絕對避免,但成熟的司法體制應該能夠發(fā)現(xiàn)錯誤、糾正錯誤而不是掩飾錯誤,更不是文過飾非。聶樹斌案,需要反思我國的刑事訴訟制度,需要尊重律師的辯護權。當律師的辯護意見可以被法院任性無視,冤假錯案也就源源不絕。辯護律師、另案警察都能發(fā)現(xiàn)冤屈,兩審法院豈能發(fā)現(xiàn)不了聶樹斌案是錯案?非不能也,是不為也。此外,可能判處無期或死刑的案件應該全程有律師參與,這類法律援助應該指派資深刑事辯護律師,畢竟“人命關天”。 “絕對的權力導致絕對的腐敗”,公權力的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應該被私權利的辯護權制衡,這才能避免公權力“任性”釀成冤假錯案悲劇。律師是法律共同體重要成員,他們的辯護既是幫助當事人“讓無辜者免受冤屈,讓有罪者罰當其罪”,也是幫助辦案機關“兼聽則明”避免其“偏信則暗”。 當年審判林彪、“四人幫”集團,小平同志批示要使審判“經得起歷史考驗”,最高人民法院特別法庭江華庭長提出“把律師請回來”,這才有我國律師制度的恢復。律師不是案件辦理的“破壞者”而是“建設者”,只有充分尊重律師的辯護權,才能有效防止錯誤頻出。在“錯案追究”與“終身負責”制度環(huán)境下,尊重律師辯護權其實是保護辦案人員自己。倘若聶樹斌案的辦案機關充分尊重辯護人意見,豈能有歷時20多年的平反昭雪過程?借助律師辯護意見去有效查明事實、準確適用法律,應該成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時代公權力機關的“工作常態(tài)”。

聲明:本站原創(chuàng)文章所有權歸無憂保所有,轉載務必注明來源;
轉載文章僅代表原作者觀點,不代表本站立場;如有侵權、違規(guī),請聯(lián)系qq:1070491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