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寵物傷人由飼養(yǎng)人或管理人擔責
2017-02-09 08:00:01
無憂保


曾先生養(yǎng)著一只北京犬。平時性情溫順,溫順可愛,其朋友楊某非常喜歡這只小狗,經(jīng)常牽去河邊或公園玩耍。有一天,楊某又帶曾家的小狗在公園玩時,不知誰在旁邊用石塊砸擊小狗,導致小狗受驚嚇狂奔,咬傷了同在公園玩耍的劉某家的三歲女孩妮妮的右下肢,送附近醫(yī)院注射狂犬疫苗,開支200多元。擔心狂犬病潛伏期對孩子的傷害,劉某要求曾先生經(jīng)濟賠償。曾先生說狗是楊某帶去玩的,他不應該承擔責任,要求劉某向楊某主張賠償。當劉某找到楊某時,楊說狗雖是他牽出去玩的,但到公園后不知誰用石頭擊打小狗,才導致了咬傷女孩的結(jié)果,不是他的責任,不應由他賠償。幾經(jīng)交涉無果,來電咨詢,到底應該由誰承擔責任?云南中天律師事務所律師胡常明解答:我國《民法通則》第127條規(guī)定:“飼養(yǎng)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yǎng)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由于受害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動物飼養(yǎng)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擔民事責任;由于第三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第三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绷硗馕覈肚謾嘭熑畏ā芬灿型瑯拥囊?guī)定。這些規(guī)定說明,飼養(yǎng)動物造成他人人身損害的,飼養(yǎng)人或管理人即使無過錯,也應承擔民事責任,因為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責任,是一種特殊的侵權行為。我國法律對這個致人損害賠償?shù)臍w責原則采用無過錯責任原則。《民法通則》第106條第三款規(guī)定:“沒有過錯但法律規(guī)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彼痉▽嵺`中,常出現(xiàn)第三人難以查明的情形,本案就是如此,在這種情況下,應當由飼養(yǎng)人或管理人承擔全部民事責任,這是對動物飼養(yǎng)人的嚴格責任的體現(xiàn)。本案中,曾先生飼養(yǎng)的小狗,由楊某帶去公園玩耍,造成對劉某女兒的人身傷害,又是由“不知是誰”的第三人砸擊小狗引起的,該第三人有過錯,本應由他負責,但既然“不知是誰”,說明第三人無從查找,因此,應由小狗的臨時管理者楊某承擔賠償責任。摘自華律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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