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簽:
違反同居義務的后果怎樣
2017-02-11 08:00:02
無憂保


同居義務雖然欠缺民事責任的救濟,但違反同居義務可能在身份法上產生某些法定后果,從而導致身份法律關系的變動。下面法律快車婚姻法欄目為您詳細介紹違反同居義務的后果?! ⊥恿x務一旦設定,是否會為當事人施加一種強制性的效力,使公共權力介入到本應由人倫情理調整的私人家庭領域,從而導致法律與道德的混淆?筆者認為,以同居義務等為內容的配偶權雖然是法律權利,但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就違反義務的后果而言,體現在: 這與財產權利不同,債權人對財產標的得以主張,請求法院強制執(zhí)行,即便如此,在涉及人身時也有例外規(guī)定。在一方違反基于人身依賴關系產生的合同和提供個人服務的合同的情況下,不適用強制實際履行方式,已成為慣例。因為這樣做“涉及人身自由問題?!薄 ∝熑握?,不履行義務時在法律上所處之狀態(tài)也。民事權利因與民事責任結合,因此獲得法律上之力。民事責任是國家公權力得以介入私人民事生活的法律依據,而對何種民事關系予以公權力的保護是立法者的一個價值判斷。價值判斷,具有主觀性,取決于立法者的價值取向和利益選擇?;诂F代國家的觀念和政策選擇,公權力選擇了謙抑和審慎的態(tài)度,立法者并不認為公權力有必要深入家庭生活,認為以損害賠償的方式對配偶權救濟不具有充足的社會妥當性,因而在宣示其權利的同時并不科以相應的法律責任。損害賠償責任為債的替代,而配偶義務不同于一般的債務,不以給付受領為目的,而以共同關系之和諧,人倫秩序之維持為最終目的,財產補償的救濟手段未免失當,且同居之行為為個人人身自由所在,其不履行同居義務之行為是否構成不法性而負有損害賠償之責,也值得討論。依德國民法解釋,為確保婚姻生活之回復,不得約定違約金,不得為自助行為,亦不得為婚姻義務(由配偶人的關系所生之義務)之不履行,請求損害賠償。但構成侵權行為時(德民823條、826條),自亦得請求賠償?! ∥覈禄橐龇ǖ?6條規(guī)定,時有過錯方負有損害賠償責任,該責任的性質只能理解為違反配偶義務之責任,且僅當婚姻關系消滅時,受害方才能行使請求權,法理上稱請求限制說。損害賠償的性質應為精神損害賠償,因為規(guī)定的四種情況可能造成的財產損害微乎其微。但列舉的四種情況不包括不履行同居義務,其中我國法之遺棄并非單純違反狹義的同居義務之結果,更多的是違反了扶養(yǎng)義務。而我國臺灣民法依其第1052條、第1056條規(guī)定采取肯定態(tài)度,但僅限于離婚時請求。 就同居義務而言,主要是申請扣押收入和進行精神損害賠償。 瑞民第151條亦規(guī)定,離婚之慰撫金以配偶一方人格遭受重大損害為限。德國則采完全否定主義。各國立法之限制條件各有差異。筆者認為,我國對違反同居義務之損害賠償采否定態(tài)度,近似于德國立法例,實質并無不妥,更合乎現代社會之進步潮流。且外國立法例所違反同居義務主要是指無故離家不共同居住之行為(違反家的共同生活義務),非特指本文討論的性之同居義務。配偶義務之違反得否產生精神損害賠償責任應以法律明文規(guī)定為限,我國婚姻法僅限于重婚與通奸(違反貞操義務)、遺棄(嚴重違反同居及扶養(yǎng)義務)兩種情況。應當注意,如構成一般侵權(侵犯配偶人身、財產權利,而非違反配偶義務),其損害賠償責任不受婚姻法請求限制的拘束。 一種權利得不到訴訟程序的支持,并不會改變它在實體法上的性質,用一句更為學術化的語言來說,一種權利喪失了強制性,并不意味著同時也喪失了它的規(guī)范性。 在民法債法中,所謂“自然債務”理論所解決的正是這一問題。自然債務 (Naturalobligation)概念源自羅馬法,但其確定的含義至今尚無定論?!坝袝r用于不能依訴請求之給付義務(例如消滅時效之債務),有時用于指基于道德上義務之債務,有時指因不法原因而生之債務,有時更不加區(qū)別,兼指諸此各種情形而言,用于分歧,殊失原義?!薄 ∷^配偶的同居請求權,實質上只是一種觀念上的權利,一種“自然債務”,不受民事責任的保障,依其性質不得強制執(zhí)行,不能轉化為損害賠償之債,不具有公力救濟和私力救濟的可能性,在權利的實現上完全取決于義務人的自覺。該種權利存在之意義僅為宣示配偶關系之本質所在,有助于在技術上構建完整的私權體系。對于此類法律技術性概念,拉侖茨先生認為,“法學之所以要建立這些概念,目的在于法律建構中的涵攝目的,即將不同樣態(tài)的現象納入一個一般概念之中,以便于法律的陳述和推理?!迸渑紮嗬侵苯訕酥竞拖笳骰橐鲫P系實際價值的唯一法律范疇,雖然法律上有關婚姻的其他問題,如納稅、繼承范圍等都可以表明法律對婚姻的注重,但由于這些問題都不直接反映婚姻關系的實質,因而并不能反映婚姻的心理內容。在今天看來,配偶權利這一概念的價值僅在于它依然可以反映婚姻中的人性。從而,它可以用以區(qū)別形式婚姻關系和實質(有人性)婚姻關系?! ±纾趯嵭袆e居制度的國家,違反同居義務會構成司法別居的法定理由;在實行過錯離婚主義的國家,違反同居義務是提起離婚之訴的法定事由;違反同居義務與扶養(yǎng)義務嚴重者可構成遺棄,當承擔刑事責任。我國婚姻法并無別居制度,離婚也采取破裂主義的原則,同居義務的違反作為一種事實可以構成配偶感情破裂的裁判依據,我國婚姻法第32條即規(guī)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應準予離婚。從該條款及關于離婚的損害賠償的第46條可以推出我國并非完全否定配偶權,而是通過這種間接方式隱含地反向設定了配偶權,否則,該損害賠償責任所違反的義務來源將無從解釋。注:本文章來自互聯網,如有侵權,請聯系刪除

聲明:本站原創(chuàng)文章所有權歸無憂保所有,轉載務必注明來源;
轉載文章僅代表原作者觀點,不代表本站立場;如有侵權、違規(guī),請聯系qq:1070491083。